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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领域的公开充分

发布时间:2012.11.10 浙江省查看:5899 评论:5

背景: “ 一个保护组合的专利。 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中含有聚乙烯醇。 在实施例中,写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AB-01。" 上述“聚乙烯醇”和"AB-01"仅为举例的意思。并且"AB-01"是“聚乙烯醇”的一种产品代号。很多化学生产厂家是用类似于"AB-01"的代号对其产品进行命名的。 本人要提的问题是:如果"AB-01"在百度、谷歌等检索网站都是检索不到的,但是我在 申请文件中写明了"AB-01"的生产厂家。 审查员在审查时,会认为技术公开不充分吗?

标签: 化学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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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自己顶

    2012/11/10 13:2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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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会提出公开不充分的质疑

    2012/11/10 21: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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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写清楚了购自哪个公司的话,再加上货号,就没有问题了。但是权利要求书中还是不能出现的

    2012/11/10 21: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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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认为没有问题,你写明了生产厂家、型号,大家就能通过公开渠道购买到,满足公开充分、
    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没问题?

    2012/11/12 12:3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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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认为即使写清楚产品的名称、型号以及生产厂家和货号还是公开不充分,因为生产厂家有很多种情况可以导致该发明在公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例如更换配方、商品停产或厂家倒闭等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均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所以我认为上述情况不能被认为是充分公开。
    望资深人士指导

    2013/11/20 13: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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