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的问题(简简单单就可以拿果子,快来回答吧)
发布时间:2018.05.27 广东省查看:1885 评论:15
在先申请A记载了一种产品XX,在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A+C+D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各段中分别记载了技术方案:A、B、C、D、E,但是没有记载任何将这些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技术方案。
现在,在后申请,在后申请将技术方案A、B、D结合,C、E仍然分别单独记载在其他段落。
问题:
在后申请的独权1“一种XX,特征为A+B+C。”--------享有优先权还是享有部分优先权抑或不享有优先权?或者在后申请的独权1享有哪些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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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05/27 17: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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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仅有这么一句话,可以将A、B、C、D、E进行组合以获得新的技术方案呢?
2018/05/27 17: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如果这种结合是简单粗暴的,那么大概率是可以给你优先权的。
2018/05/27 17:4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思博版主
如果不考虑优先权,在主动修改时机将这些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得到新的独立权利要求A、B、C、D、E是否修改超范围?
2018/05/27 18: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认为是修改不超范围的。
2018/05/27 18:1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思博版主
问题写错了,主动修改时机将这些方案结合得到A+B+C+D+E这样一个权利要求是否超范围?
2018/05/27 18: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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