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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这种情况能够起到保护作用吗?问题复杂

发布时间:2019.07.01 广东省查看:1160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9-7-1 22:41 编辑

2000年的时候,提交初次发明申请,记载了A、B、C、D和E共5种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递交日的权利要求是A。2001年7月初审合格公布。
2005年6月中,权利要求A获得授权,7月中旬公告授权发证。
2005年6月底,提出分案申请,同样记载了A、B、C、D和E共5种产品的技术方案,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是B,分案的申请日为母案的申请日。
2006年2月提交实审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为E。
2007年1月,厂家M和厂家O生产出C产品,并公开销售,市场巨大,利润丰厚。
2008年1月分案初审合格公布及收到分案进入实审通知书,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为C。
2009年5月1日权利要求C公告授权发证,
请问授权后该专利权的行使有没有什么限制,比如:1.厂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还可以继续生产销售C产品吗?2.专利权人可以从要求厂家从2009年5月1日起支付许可费后才可继续生产销售C产品吗?3.其他可能存在的限制,请给楼主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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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坐等大神回复

    2019/07/02 09:0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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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由于厂家开始生产C产品的日期晚于申请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69条的情况。应当认为厂家继续生产C产品会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由于2008年1月该分案初审合格公布时的权利要求不是C,因此从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这段期间不应认为该专利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综上,自2009年5月起,厂家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产品C。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厂家自2009年5月后对产品C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侵权赔偿。
    以上都是我瞎掰的,坐等大神解答。

    2019/07/02 09: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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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知产皮得很 发表于 2019-7-2 09:12
    由于厂家开始生产C产品的日期晚于申请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69条的情况。应当认为厂家继续生产C产品会侵犯 ...

    你的意见是对的。
    但是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操作的可能让这个专利无法行权?

    2019/07/02 22: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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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呵呵,敌情复杂!难以分析  

    2019/07/03 08: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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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7-2 22:28
    你的意见是对的。
    但是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操作的可能让这个专利无法行权? ...

    这就是分案的价值吧,合理利用游戏规则

    2019/07/03 09: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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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patentAlpha 于 2019-7-3 10:10 编辑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7-2 22:28
    你的意见是对的。
    但是在实务上有没有可以操作的可能让这个专利无法行权? ...

    这是一个从一开始就有针对性、带很强目的性的申请,无论从申请文本开始的方案布局还是后续的节奏把控等(2000年的申请大概率是外进内,不介意的话可以私信申请号)。
    申请人从一开始抛出权利要求A,厂家可能对A方案分析后做出了相应规避,虽然规避了A方案但通常仍很大可能落入B/C/D/E中的任一种(基于原申请人对技术方案的专业度,要么做变劣要么大代价做全新方案)。一旦产品公开销售,打开市场,申请人就会让产品对应的技术方案获得授权来向厂家索要利益(基于厂家付出的大量前期投入且销量巨大获利丰厚,通常会选择妥协)。
    最前端的应对,是一开始就熟悉了解竞争对手(非单一)所申请的所有技术方案后做规避,确保选用的技术方案尽可能是“可用”的;
    中端的应对,是保持对竞争对手专利的监控并及时做出应对/反制措施,提前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最后端的应对,因为很多东西已经无法逆转,只能抓细节,毕竟对一份7、8年前的申请,对方案的理解、技术的更新迭代已经改变很多,破绽可以从申请人7、8年前提出的原申请技术方案、进行分案后提取的新方案、为了保证7、8年后的产品落入新方案所做的细微调整及解释的合理性三者中去寻找。

    2019/07/03 1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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