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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OA时补充实验数据可以被接受吗?

发布时间:2018.04.21 河北省查看:3170 评论:6

对于体现原专利中已经披露的效果的实验数据,在审查中是不是可以被认可,有没有相关的审查指导或依据? 印象中审查指南有相关的规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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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最近审查指南修订有调整过相关内容吗?

    2018/04/21 14:4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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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原说明书无记载的,是不允许的

    2018/04/21 14: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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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啊,去年四月一日实施的审查指南有讲这个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3.4节“关于实施例”


    还有3.5

    3.4 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
    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
    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
    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
    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
    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
    准。
    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
    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
    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2018/04/21 16:0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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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就这样了吧 发表于 2018-4-21 16:06
    有啊,去年四月一日实施的审查指南有讲这个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 ...

    谢谢

    2018/04/21 16:4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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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
    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化学领域不像机械,这些效果不能够毫无疑义、直接得到,后期补充的数据很难被采纳。

    2018/04/21 17:1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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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对于实验数据的补充,通常有两个大的原则:
    1、如果是用于证明技术效果以争辩创造性,需要在原始说明书中提到对应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
    2、容许补充对比试验数据,通常不允许补充作为实施例的试验数据

    2018/04/23 12: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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