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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删掉权利要求书中的优选范围算超范围么

发布时间:2013.01.05 江苏省查看:5591 评论:10

其中一条权利要求是这样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A为2个或2个以上,优选2-6个。 请问可以主动修改把优选2-6个删掉吗? 超不超范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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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其实,权利要求中出现“优选地”、“尤其是”、“特别是”、“例如”等表述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应该是需要修改的。
     在中国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明确记载了:
      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会因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有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者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
      
      因此上述修改应该是允许的,也没有超范围。

    2013/01/05 10:3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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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3/01/05 10: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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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不考虑增加权利要求会导致费用增加的问题,比较好的做法是,把A为2-6作为另一权项进行保护。

    2013/01/05 10: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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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还有一种改法:A为2-6或6个以上,这种改法不会带来权项增加的问题,又能突显优选的取值范围。

    2013/01/05 10:4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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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直接删应该不超范围,而修改成“还有一种改法:A为2-6或6个以上”,会超范围。
    原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是=2 和 >=2两个方案
    而“2-6或6个以上”包括了 2=< X =< 6 和 >=6两个方案,
    但从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看,由“=2 和 >=2”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2=< X =< 6 和 >=6”。

    而优选2-6因为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删除的话,审查员不会有异议。

    2013/01/05 12: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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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直接删除不超范围,不含优选的后面内容的这个技术方案已经明确的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了。
    2、只删除“优选的”三个字,可以;形成4楼的方案;
    连“优选的”后面的内容也删除,也可以。

    2013/01/05 12: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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