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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日

发布时间:2017.11.02 广东省查看:1898 评论:5

有个疑问,《专利审查指南》467页2.3.1说到“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说到“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是不是以《细则》的为准,那么问题是,实施细则上没有提到电子方式送达,例如,现在官方用电子发送通知书,发文日为11月1号,代理所下载时间为11月2号,那么推定的送达日是1号、2号、16号、17号中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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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应该是16号

    2017/11/02 10: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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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代理所或个人申请通过CPC或EAC系统下载的电子件通知书,收到日均加15天,即16号

    2017/11/02 11:01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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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特殊情况,如果16号是周末,顺延。

    2017/11/02 11: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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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BillJ 发表于 2017-11-2 11:10
    特殊情况,如果16号是周末,顺延。

    你错了。这个推定收到日,是不顺延的。

    2017/11/02 11: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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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故,下载日并不能推定为收到日,好像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定义。

    2017/11/02 14: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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