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2007-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2009年专家组报告

发布时间:2012.11.22 北京市查看:6076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2-11-22 14:16 编辑

有思博账号的,站内从这里下载 china-iprights(panel)(full).pdf
有微博的 可从 @微盘 下载:"china-iprights(panel)(full).pdf" http://t.cn/zjy1p3f
思博和微博账号都没有的,也可以在这里下载http://t.cn/zjLaafc
大家学了这个报告,有什么问题和感想,可以在这个帖子内讨论~


-----------------------------------------------分割线----------------------------------------
近日,微博 @草色日月 同学说“2007-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专家组报告内容的详尽实在令人赞叹。一百多页的裁决,其权威性自然不言而喻,不过更令人惊叹的是这一百多页的内容所蕴含的解释方法、对TRIPS协议以及中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整体把握,非常值得学习。”

报告的前135页是正文,后面是各种附录…… 来学习吧……

大家都很喜欢, 我把这个pdf上传到思博的域外知识产权版块了,方便大家下载和学习、讨论

又因为有些同学比较忙,或者不喜欢看外语,要求翻译或通读后告知摘要~
又在提供一个来自于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490
的摘要
来源是《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不变中的新变化总第35期 China IP 文/刘虎、蒋广耀发表,[专利]文章
  2009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长骆家辉(Gary Faye Locke)在“珠三角创新与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表示,他对广东和其他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非常松懈感到遗憾。随后在暨南大学的演讲中又指出:“中国已经制定了更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但是这种法律的价值只有通过违反该法律的人所面临的民事或刑事惩罚才能得到体现。而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道路并不平坦。”
  骆家辉的这些指责并不让人陌生,因为他所提到的问题都是数年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焦点问题。当然,与以往不同的是,骆家辉也在这次中国之行中强调了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骆家辉这次中国之行中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进行“点评”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早在2009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在公布的年度“特别301”报告中(USTR Releases 2009 Special 301 Report),就将中国、俄罗斯等12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国再次成为美国重点观察国家。骆家辉的中国之行不过是履行报告计划的一部分。而这次“特别301”报告其实只是多年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一隅。
  自1979年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后,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多次产生争端: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特别301”报告中“观察国家”名单;在1991年、1994年、1996年的三次争端中,美国分别向中国公布了价值15亿美元、28亿美元、3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但最终均以签订双边协议结束;2001年中国入世以后,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中美贸易争议的焦点。2005年美国前商务部 <http://cn.biz.yahoo.com/t/shangwubu.html>长唐纳德·埃文斯(Donald Louis Evans)在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上指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了诉讼。但从以往的历次争议中不难总结出,美国该次提起诉讼的请求很多是以前老生常谈又悬而未决的,将来还有可能再度成为美国提起诉讼的理由。

  WTO裁决报告:老瓶装新酒

  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就美国提起的诉讼向各成员公布了裁决报告(编号DS362)(以下简称裁决报告DS362)。而这份裁决报告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基础主要是两点。一个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 Agreement)第61条。 2007年4月,美国向WTO提起诉讼中,把中国的知识产权触犯刑事犯罪的门槛过低作为诉讼请求。其依据就是TRIPS Agreement第61条。第61条明确规定:“成员方至少应当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提供刑事程序与刑罚予以惩处。可采取的刑事处罚应包括监禁和/或罚金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并保持与之相似罪行所处刑罚一致。”这里的“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就是惩治盗版行为的“刑事门槛”。但这个门槛定义模糊,没有法律上的量化标准。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盗版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会构成“商业规模”。在裁决报告DS362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TRIPS Agreement。美国因举证不足没有赢得该项诉讼请求,但并没有就此罢休。
  除了第61条,还有第41条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是美国频频向中国发难的另一个条款。2004年美国就在相关报告中指出:中国海关截获的假冒产品价值下降,认为中国海关保护不力;行政部门移交公检法部门的案件数量太少,认为行政处罚缺乏威慑力度。可见,美国习惯使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数量来判断中国的侵权程度。但这样的评价指标不科学,因为中国处于经济加速发展时期,侵权涉及产品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总量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比较客观的方法是,将中国的执法状况与WTO其他有相似经济发展速度的成员国相对比,但要全面、客观收集两个国家可以比较的信息相当困难。值得肯定的是,中国这两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也在加强。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要看到明显效果通常至少需要两年多的时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美国依据TRIPS Agreement第61条、第41条很难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赢得胜利,因为WTO争端游戏规则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只有美国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中国没有达到TRIPS的要求,举证责任才转移到中方。比如,在裁决报告DS362中,专家组对于美方申诉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符合TRIPS Agreement规定,均以美国证据不足驳回。
  二、利用WTO通过第三方向中国施压。从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通过以后,美国就惯用“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的双边措施。但从2007年4月美国向WTO提起诉讼开始,美国转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手段,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向中国施压。
  一旦美国起诉中国,WTO成员鉴于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将主动成为第三方,或者作为跨国公司共同侵权主体将被动成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在WTO的争端案件(DS362)中,就有12个成员方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美国成功的利用它们形成合力,对中方施压。
  当然,这只是美国在选择在WTO机制下解决争端的原因之一。首先,在漫长的入世谈判 <http://www.govyi.com/book/manage ... ons/Index.shtml>、中美贸易多年的摩擦过程中,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双边经贸谈判经验,储备了足够的双边谈判人才。而对于WTO多边机制的应用,无论是人才储备还是办案经验,都很欠缺。根据WTO的最新数据,在WTO框架内中国共投诉6次,应诉17次,以第三方参与62次(截止到09年11月6日);而美国共应诉93次,投诉107次,以第三方参与73次。显然,在WTO战场上,中国尚属于新手,而美国则是久经沙场的老兵。不管从国际关系、法律资源、还是人才储备上,美国都占尽优势。美国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把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转向WTO多边机制进行解决,以期获得更大收益;其次,美国近年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和支持。从八国集团(G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到亚太经合组织(APEC),美国政府抓住一切机会推行他的知识产权战略。从2007年到现在做的更为细致,美国商务部不停的在东非洲区域研讨会(East Africa Regional Seminar)、约旦知识产权研讨会(IP Law and Policy Seminar in Jordan)等一些地方性会议上灌输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理念。美国政府的意图很明显,旨在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获得较广泛的国际支持之后,美国就可以在WTO框架下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居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
  三、争端上升到贸易政策层面。09年8月1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中美文化产品贸易纠纷裁决报告(编号DS363),与裁决报告DS362不同的是:在这次诉讼中,美国不再满足于对中国《著作权》和一些细枝末节的法律条文纠缠,而直接向中国的文化贸易政策提出了挑战。美国已成功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提升到贸易政策层面,并且在WTO机制下得到解决。

  争端的原因与未来
  多年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不懈的采用各式各样的方式对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提起挑战,究其背后的原因,是想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其经济增长,说到底还是美国经济利益的驱使。因为美国一直认为因为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不力,给美国在中国的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但在国际经济利益上,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危机的爆发迫使美国调整经济战略,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是发展新能源产业。作为新能源市场潜力巨大、同时又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的中国,正是美国需要的合作伙伴。骆家辉在“珠三角创新与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讲到他与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Steven Chu)09年夏天到中国探讨清洁能源合作的途径,他指出“气候变化既是一个严峻挑战,也是一个巨大机会”,“我们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来激励并解放那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所需要的最聪明的头脑”。跟以往美国强硬态度不同的是,骆家辉这次从中美产业合作的双赢立场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执法要求。这也许代表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的新方向。
分享到: 0





http://ip.people.com.cn/GB/136672/136683/145088/index.html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提交最终报告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历时两年。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2008年,美国、中国分别提交了两次次书面陈述,在日内瓦召开了两次听证会和一次第三方会议。2008年10月和11月,专家组分别向中美双方提交了中期报告与最终报告。 2009年1月,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分别作出了裁决。2009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在日内瓦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报告支持中方赢得超过75%的诉求结果。由于美方已经放弃上诉,所以专家组最终报告就成为这场长达两年诉讼的最终结果。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裁决结果
  (一)关于刑事门槛,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中国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 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此外,专家组还认为,中 国海关措施适用于出口货物,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 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在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 果的作品、通过审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事件回放: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2007年6月,中美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
  2008年1月和3月,美国、中国分别提交了第一次书面陈述。
  2008年4月,第一次听证会和第三方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2008年6月,第二次听证会在日内瓦召开。
  2008年11月,专家组向中美双方提交了最终报告。
  2009年1月,专家组报告向WTO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分别作出了裁决。
  2009年3月,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专家组报告。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出针对中国两起申诉:中国追究盗版者刑事责任的门槛过高;中国对外来图书音像产品设置了准入门槛。
·2007年6月5日至8日,中美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进行磋商。
·2007年9月底,WTO成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
·2008年10月,专家组根据程序,向中美双方提交了中期报告。
·2009年1月26日,WTO专家组向各成员公布最终报告。三项争议裁决中,中国两项部分败诉。
商务部解读中美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中美知产WTO争端:美不到30%观点获支持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 我两项败诉

本次争端关键词  
·地位:
第五起美国在WTO中起诉中国的案件
第三起提请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的中美诉讼案件
·违反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条款
·美方三点指控:
一、中国对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处分门槛过高
二、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违反了WTO关于上述违规物品应该完全置于市场之外的原则
三、对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明显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专家组判决:
专家组在二、三两项内容上支持美方主张

中美WTO争端  调查   
  对于本次中美知识产权WTO之争,你如何看?
1、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刁难中国
2、中国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难怪被美国指责
3、与我无关,反正最后会有解决办法



商务部解读中美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2009年03月25日08:28  来源:商务部网站

  日内瓦时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主张,广泛地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据介绍,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共涉及三项争议措施,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是:
  (一)关于刑事门槛,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此外,专家组还认为,中国海关措施适用于出口货物,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三)关于《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美国未能证明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通过审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姚坚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改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中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是中国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中方一贯主张,加强对话与合作应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我们将在不断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韩静怡
中国胜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时间:2009-04-27 编辑:政法司
  美国对我国知识产权问题长达两年的“纠缠”最终以全面落败而告终。日内瓦时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昨日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主张,广泛地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专家组报告将成为最终定论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为由,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并于8月首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被中方依据相关规则驳回。而美方在当年的9月又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按照世贸规则,专家组自动成立,中美两国间长达两年的知识产权争端也由此揭开序幕。
  美方提出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问题、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问题,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据贸易专家介绍,按照世贸相关程序,专家组昨日在日内瓦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今年1月世贸组织发布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进行表决。由于美方已经放弃了继续上诉,这份报告将会成为中美知识产权之争的最终裁决结果。
  《报告》肯定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对于美方来说,专家组昨日出炉的专家组报告无疑会令他们失望不已。
  在刑事门槛是否设置合理的裁定中,专家组支持了中方的观点,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在中国采取的海关措施方面,专家组认为,虽然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
  同时,在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专家组报告尊重了中方关切的问题,尊重了中国文化的独立性,报告也仅仅就《著作权法》个别条文的表述提出了意见。
  专家:
  中国对于此类争端应奉陪到底
  北京海关一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年加大。美方的指责不仅无视中国作出的努力,也不符合相关事实。比如在海关监管方面,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的监管一般仅仅用于进口货物的报关环节,而我国则将这一“前哨”移到了出口环节,在产品走出国门时就进行知识产权查验。据北京海关提供的数据显示,仅去年上半年,北京海关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就超过一千批次,货值逾千万元人民币。
  在此次世贸组织的专家组报告中,专家们就对我国的海关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专家组报告中指出,中国海关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还适用于出口货物,这样的做法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中国理应在此次知识产权争端中获得完胜。”商务部对外贸易研究院专家梅新育认为,这些年,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之多、工作强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均系前所未有。美方对这些视而不见,一味提高要求,实属得寸进尺。他同时指出:“近年来美国多次利用中国‘入世’不久、对世贸组织规则熟悉和运用水平尚有差距的弱点,向世贸组织进行申诉,企图迫使中方退让,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必须奉陪到底。”

        记者 沈衍琪
        来源:2009年03月23日  《北京日报》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谁是赢家?  

    一场官司让人们看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美国人的掌中玩物;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态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杀的。而WTO的裁决无疑也增强了中国的信心和底气,还给中国一个公道。
    “请问,你能确认你讲的和我手里的是同一份报告吗?”2009年3月20日,当中国代表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这样反问美国代表的时候,会场上爆发出一阵会心的笑声。
    WTO的会议常是旧调重弹,了无新意。如果哪个国家的外交官开上一个无伤大雅的玩笑,往往会使会场的气氛活跃起来。而今天的会议对中国和美国而言,乃至对WTO来说都不同寻常。100多个成员凝神静气地等待着中美两国政府各自的决定———是否会接受专家组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报告,抑或会提出上诉?
    二十年恩怨2007年4月10日,在国内产业和国会的督促下,逡巡已久的美国政府,终于向中国射出了早已搭在弓弦上的箭!
    知识产权问题长期占据中美经贸关系的核心议题,刺激着两国敏感的政治神经。围绕着该问题,双方交锋已久,数次剑拔*张,几度濒临爆发贸易战。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使双方的较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与普通的WTO贸易案件不同,它既体现了中美经贸关系本身的跌宕起伏,也承继了中美知识产权纠葛的历史恩怨,同时承载了双方由于发展阶段差异所产生的不同利益诉求和理念冲突。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早现于1979年1月《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谈判。1980年生效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一次全面规定相互保护对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此后,随着中国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两国争执逐渐浮出水面。
    1989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USTR)指责中国未能对美国知识产品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将中国列入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89年5月,中美达成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
    两年后,美国变本加厉,将中国升为“重点国家”,启动“特殊301调查”,并于1992年1月对中国开出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中国针锋相对,公布12亿美元对美反报复清单,贸易战一触即发。经过艰难的谈判,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海阔天空,云开雾散。时任外经贸部副部长的**,因谈判中的杰出表现声名鹊起,被誉为中国“铁娘子”。
    1994年,美国又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次年2月4日公布贸易报复清单。来而不往非礼也,中国同日公布反报复清单。而历史再次显示了它的相似性———数天之后的2月26日,中美双方达成《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又一次避免了贸易战。
    然而仅仅一年多后,美国又将中国列入1996年“重点国家”,双方贸易关系再次绷紧。经多轮谈判,双方于第二年6月17日就知识产权谈判达成了第三个协议。
    1997年以后,中美知识产权争执峰回路转,双边交流和对话增多,并出现机制性态势。其背景是,中国为加入WTO大规模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而表面风平浪静下,中美知识产权的博弈并未停歇,美国也未停止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指手画脚。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双方开始短暂的“蜜月期”,美国希冀在中国发生的盗版侵权一扫而空,媒体和出版市场洞开,美国商人蜂拥而入,从此财源滚滚。但很快,美国发现事情并非一如所愿。从2005年开始,美方又开始高调指责中国,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称“美国准备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措施,确保中国制订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然而,毕竟时过境迁。中国已是WTO成员了,美国再也不可能肆无忌惮地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威胁。2006年初,美国开始舆论造势和施压,宣布考虑将中国告到WTO,一些美国产业协会也闻风而起,一些议员“义愤填膺”地敦促总统立即采取行动。到2006年底,美国产业、国会和政府就在WTO起诉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
  箭在弦上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出起诉。
  两年的官司在WTO打了上百场官司的美国,兴师动众,有备而来。中国毫不示弱,誓言“奉陪到底”。你来我往,究竟鹿死谁手?
  2007年6月7日,WTO总部三楼D会议室。这间窗临莱蒙湖、看得见勃朗峰的大房间,座无虚席。窗外的湖上波光粼粼,船帆点点。室内的人,显然无闲情逸致来欣赏这番美丽,而是沉浸于语言和思维的鏖战中。由十余个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在时任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带队下,与美方就知识产权案进行了两整天的磋商。从程序上讲,如果磋商能够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中美争端将不需要进入专家组裁决的阶段。
  美方抛出数百个问题,中方沉着应对。美方一会儿要中文翻译,一会儿要中方提供数据,一会儿要书面解释,但最终一个纸片也没能从中方拿走。会议结束,刚才还隔空交战的双方代表,一扫严肃,握手道别,平日寻常的礼节颇有些意味深长,“再见,再见……”
  是的,再见———在WTO的法庭上见。
  磋商,只是双方厮杀之前的一次太极推手。这一次,中国从一开始就没有通过磋商解决此次争执的幻想。一个多月前的4月24日,出席“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的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对美国无视中国努力将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表达了强烈不满,并掷地有声地说:“中国决定按照WTO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诉讼开始了。负责裁决的WTO专家组由三人组成。三个老头,个个都非等闲之辈:主席———艾德里安·麦凯,瘦高棕发,新西兰驻经合组织(OECD)大使和气候变化谈判大使,资深贸易专家;成员之一,马利诺·波尔齐奥,聪明“绝顶”,智利律师,曾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精通英、法、西、葡、意五种语言;成员之二,司瓦坎特·狄瓦里,皮肤黝黑,头发花白,新加坡政府高官,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前主席,东盟(ASEAN)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当过三年兵,至今还是预备役上尉。
  美国起诉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双方立场针锋相对:
  第一,中国为“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设定刑事处罚门槛,是否违反WTO?
  这是美国起诉的最核心问题,目标直指中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美国宣称,根据中国法律,并非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中国设定了“一刀切”的金额或数量门槛(例如500件或3万元人民币),忽视了其他足以衡量侵权规模的指标,并在客观上为造假者创造了行为标杆和“安全天堂”,例如侵权者只要确保一次被查侵权品数量为499件而非500件即可逃避刑事处罚,这不符合WTO要求的“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规定。
  按照美国的逻辑,只要为了赚钱卖假冒商标和盗版产品,哪怕一件,就应当抓起来判刑!
  中国据理驳斥,美方将“商业规模”曲解为等同于“商业目的”,实际上在“老调重谈”乌拉圭回合中被明确否决的意图,想通过本案额外增加发展中成员在实施方面的义务,实现多边谈判未竟之目的,居心叵测。中国有权依据WTO规则“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而且,一般来说,中国商业实体的经营规模远高于中国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的水平,刑事门槛充分考虑了中国实际情况,与WTO各项规定并不相悖。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WTO裁决机构———专家组做出裁决,明确驳回了美国将“商业规模”等同于“商业目的”的论调,指出“商业规模”必须根据具体市场和产品来确定。专家组还批评美国大多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某些零星、零散的证据无法证明中国市场上任何产品的商业规模水平是什么,最终判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刑事处罚门槛违反WTO规则。
  第二,中国海关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法,是否违反WTO?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挑战的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称中国海关处置没收侵权货物时存在一个强制执行的顺序:首先,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其次,清除所有侵权特征后拍卖;最后,予以销毁。这种顺序造成海关不能直接销毁侵权货物,从而违反了WTO“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或责令将其销毁”的规定。此外,捐赠和转让给权利人的做法都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违反了WTO“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原则。而拍卖导致侵权货物流入商业渠道,也不符合WTO“将侵权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的规定。
  美国的论点很清楚———对所没收的侵权货物,中国海关只能全部销毁,不应采取其他方式。
  对此,中国逐条反驳。首先,美国有意错误描述中国法律,四种处置方式并不具强制顺序,事实证明中国海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何种处置方式。其次,WTO并没有排除“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之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据此,中国有权在赋予海关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等方法。此外,中国法律确保捐赠货物不流入商业渠道,避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侵权货物,也不会损害其利益;拍卖侵权货物前提是“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侵害。
  在此问题上,专家组再一次明确地支持了中国的意见,认定WTO从未将海关处理方式仅限于“清除出商业渠道”和“销毁”,中国采取的捐赠、权利人购买、拍卖并不违反WTO规则。专家组还赞扬,中国海关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货物,还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WTO规定。仅在一细微之处,专家组认定中国没有达到WTO的要求———即中国“清除所有侵权特征”仅指清除侵权商标,专家组要求中国对此加以改正。
  不过,事实表明,美国此处的“微薄”胜利并无实际商业价值可言,因为中国海关实践中从未拍卖过进口侵权货物。2005~2007年,海关处置的99.85%总价值的侵权货物,都是出口货物,即只有0.15%是进口货物,而处置这些进口货物,没有一件使用了拍卖方式。中国需要做的,或许仅仅是对原规定的文字略做调整。
    第三,中国不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与WTO一致?
    美方指责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否定了作品的“自始、自动”保护原则,违反了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中“应给予作品自动保护并不附加任何手续”的规定。美国还宣称,中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既包括经审查认定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作品,也包括尚未提交内容审查和正在接受内容审查的作品,这造成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到依法出版和发行之前无法得到《著作权法》规定的自动保护。
    中国反驳美国再次曲解了中国法律。澄清中国给予外国作品著作权自动保护不以内容审查为前提,对某些作品不予著作权法保护并非否认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17条承认“一国政府享有对作品权利行使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进行管制的专有权力”。其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指内容本身违法的作品,并非指尚未获准出版、发行的作品,尚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和正在接受审查的作品在中国均享有著作权保护。
    在这个问题上,专家组部分支持了美国的请求,认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条款与WTO援引的《伯尔尼公约》不一致,但与此同时也明确采纳了中国部分观点,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未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部分这两类,驳回了美国的相关观点。专家组还特别强调,WTO认可各国政府的内容审查权。
    对于专家组的这点支持,美国额首称庆。然而,这对于美国产业来说并没有多少经济价值。“皮之不在,毛将焉附”,未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不管是否得到版权保护,都不能在中国合法出版发行。况且专家组对中国有权进行内容审查的支持让美国摇头不已。
    对同一份裁决的不同解读以中国文化的含蓄和内敛,这意味中国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整体是满意的。
    对专家组的裁决,中美双方都决定接受,而不上诉。尤其对于美国来说,这显然是一个经过反复思考的决定。
    尘埃落定。
    那么,在3月20日DSB会上,该说些什么呢?
    美国先声夺人,称“很高兴专家组在案件核心方面支持了美国关注”,“专家组裁定中国《著作权法》、海关处置没收侵权货物方面违反WTO规则”,对“专家组正确指出中国刑事处罚门槛过高以致某些商业侵权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并拒绝支持中国刑事处罚门槛”感到欣慰,因此要求DSB通过报告。末了,还不忘唠叨说,“鉴于侵权状况严重,希望中国尽快执行DSB裁决。”
    尽管美国在讲话中竭力对专家组报告断章取义、文过饰非,也难掩失望之处,被迫承认“对专家组裁定美国未能证明中国刑事门槛违反WTO表示遗憾”。不过,不明就里的人,如果仅听美国的发言,会误认为美国赢了官司,至少胜多负少。
    然而,美国话音刚落,中国代表举牌发言,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这激起了与会代表的极大兴趣。
    中国指出,“专家组广泛肯定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驳回了美国绝大多数诉讼指控,仅在两个细枝末节的问题上从理论角度指出了中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而在实践中从未出现违反的情况”。就具体问题看:关于刑事门槛,专家组明确裁定美国未能证明中国不符合WTO;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也仅仅认为中国海关对拍卖的商标侵权不应仅摘除非法商标,但实际上中国从未实施过此种方式;关于《著作权法》,专家组确认中国有权进行内容审查,仅是没有支持对未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的观点,但此裁定并无经济价值。
    中方代表最后郑重声明:“中方将继续遵守WTO规则,并与各国一道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砰!”随着DSB主席手中的木槌落下,专家组报告正式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即美国、中国都必须接受和遵守。
    仅仅5分钟之后,万里之外的北京,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发表书面谈话。国内各种媒体和网站的报道随即展开。不太常见的是,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新闻60分》等不仅以标题板的方式播报案件结果,还滚动播出对商务部负责WTO争端解决工作的条法司副司长李成钢的专访。
    以中国文化的含蓄和内敛,这意味中国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整体是满意的。从专业角度看,面对经验老到的对手,取得如此成绩,确实很不容易。
    此时的华盛顿,天才蒙蒙亮。
    3月18日刚坐上美国贸易代表位子的柯克,正好赶上案件报告通过,他的表态可谓字斟句酌,让人觉得不咸不淡。他说:“WTO成员同意中国应将其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修改为与WTO规则相一致。该案表明,美国将毫不犹豫地运用各种手段来确保产业、作者和艺术家得到保护,确保贸易伙伴遵守WTO承诺,也愿与中方继续加强双边知识产权对话。”
    柯克的表态与两个月前专家组报告刚刚发布时的情形形成鲜明对照。1月26日,当时代理USTR的阿尔盖耶欢呼美国取得“重要胜利”,美国报刊新闻上“美国赢了”的标题比比皆是。对照之下,柯克的低调大有玄机。是他把目光投向更远的地方?还是真的觉得乏善可陈,不愿再强词夺理?
    旁观者清有意思的是,对案情稍有了解的业内人士都众口一词———美国输了!
    对于专家组的裁决,中美双方各有解读,莫衷一是。
    或许因充斥着刻板枯燥的术语,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记者和企业家并不会认真去看环环相扣又冗长乏味的案件报告。但在网络时代,谁都没有被随便忽悠、或者忽悠别人的权利以及可能。
    旁观者清。听听专家的看法或许更加客观。很有意思,对案情稍有了解的业内评论者,众口一词———美国输了!
    第三世界网路(TWN)发表题为“案件裁决对中国有利”的分析报告。文中指出,美国共提出11项主张,只赢了2项,第3项赢了五分之三,借用一位WTO代表的话———
    “中国大胜”。加拿大法律教授、著名知识产权专家米歇尔·吉斯特(MichaelGeist)的文章更不客气,标题一目了然———“为什么美国输了WTO知识产权案?”对美国报纸宣传“美国赢了”而中国表态平和的奇怪现象,吉斯特教授评论道:任何不厌其烦看完147页报告的人都会发现,“美国赢了”的标题错了,美国没赢,反而输得很惨(lostbadly)。中国的确需要修改《著作权法》,这一点美国的确赢得一分,但这却是案件中最不重要的一点,在案件最重大问题———刑事门槛和海关措施上,中国几乎所有法律都被认可。这种结果对美国及像加拿大这样的拥趸来说,无疑是重大失败。
    《福布斯》刊发题为“美国欢呼WTO裁决,但全是玩虚的”的评论,讽刺“美国的大吹大擂内容空泛且为时尚早”,同时援引美国律师史蒂夫·迪金森(SteveDickinson)的说法“美国所赢不过是些非常技术化的问题,没有什么用。在此案唯一重要的刑事门槛问题上,美国输了。这意味着美国竹篮打水,一场空。”迪金森在另一篇文章中还认为,美国政府或许一开始就明了无法赢得刑事门槛问题,但为讨好美国媒体出版产业和应对国会压力,只好“明知不可而为之”。
    英雄所见略同。2009年2月23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ICTSD)在日内瓦召开研讨会,专门讨论中美知识产权案裁决及对知识产权执法的启示,与会的近百专家、学者、官员一致认为美国在与中国的官司中所输者甚众,所赢极为有限。
    不过,美国的表态不难理解。中国有句俗语,“鸭子煮熟了,嘴还是硬的”。
    没有尾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战场就有多大。
    仔细品味,可以发现柯克的话里伸出的橄榄枝———“中国一贯强调遵守WTO规则,希望中国能迅速执行WTO裁决,积极应对持续的盗版侵权挑战。”此外,“美国期待与中国继续知识产权双边交流,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美国愿意提供建设性帮助。”
    “双边交流”,这话不由让人回忆起2007年4月10日,柯克的前任施瓦布女士的表态,当时她宣称“双边对话无法解决我们的关注,我们因此在WTO起诉中国”,一副踌躇满志,志在必得的样子。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副总理做出了“奉陪到底”的回应,并正告美方此举“与两国领导人倡导的通过对话解决分歧的共识相违背”,势必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严重影响”。此后一年多,中美知识产权双边交流处于停滞,WTO官司一打两年,美国有苦难言。
    中国一贯主张加强知识产权双边交流,通过合作和交流解决分歧,如果美国真的通过WTO争端解决案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未必不是好事。
    通过这场官司,美国应该看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美国人的掌中玩物,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态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杀的。如商务部负责人指出的,中方的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这个报告下一步的执行问题”。人们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问题多么细小,中国都会认真地加以改进,因为,毕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中国的自身利益。对中国而言,WTO的裁决毫无疑问增强了中国的信心和底气,还给中国一个公道。同时,中国也清楚地认识到,在加强国内保护方面,以及在日渐增多的海外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中美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远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体领域,也超出了双边甚至WTO范畴,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体制性冲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机构,还是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场合,这种冲突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这种博弈将如影随行,不断考验着中国的智慧和意志。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战场就有多大。

   



相关新闻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媒体报道
·中国胜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商务部:中美知产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驳回美绝大部分主张
·我国商品遭全球围堵 美国已频繁发难
·商务部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 我两项败诉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方部分败诉
·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部分败诉 中方进一步评估
·世贸组织裁定中国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部分败诉
·世贸组织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作裁决
·商务部谈汽车零部件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
·崇泉:中美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WTO申诉——中美知识产权再度交锋
·美国的双管齐下方针:对抗与合作
·美337调查案终裁 大成生化完胜
·大成公司赖氨酸在美337调查案全面胜诉

更多>>  
相关背景
·新闻背景: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走过两年
·入世6年首次"败诉" 汽车零部件争端升级
·**表态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将奉陪到底
·美中知识产权争端美做法“令人遗憾”
·商务部重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方将奉陪到底
·商务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符合国际要求
·中美联手破特大盗版案 涉案金额达6000万元
·我企业三年打赢"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牟新生:中美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中美就知识产权保护争端案进行磋商
·我不满美提起盗版诉讼 称中国将奉陪到底
·美状告我反盗版不力 中方表示强烈不满
·美将向WTO首诉我盗版 微软等不支持此举

更多>>  
各界评说
·商务部解读中美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
·解析"中国WTO知识产权争端第一案"专家组报告
·商务部:我将积极应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评论:美国知识产权背后的中国人才

附件:

  • china-iprights(panel)(full).pdf 下载

标签: 知识产权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