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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宣告的这么一道题搞不明白,请各位老师看看

发布时间:2017.03.29 浙江省查看:1969 评论:2

这么一道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为美国某公司驻中国代表处 B、刘某以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C、郭某针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 D、裴某和李某共有一项专利权,裴某单独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认为ABCD均可受理,答案为B不予受理,关于B ,专利法第45条规定(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不予受理,我的理解是只要有相关证明应当予以受理,关于B不应当直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选项B没有说未提交相关证明,大家觉得呢? 况且如果B是不予受理的情形,那么C也应该不予受理,因为受理C的情况还有一个前提是,所提交证据须是公开出版物而且请求人必须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标签: 外观设计 通知书 著作权 委员会 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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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关于选项C ,另外一道题的答案说,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不能宣告全部无效,各位大神,专利权人到底能否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7/03/29 11:1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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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思博有历年真题解析,上面工具-历年真题。
    这题是abc不予受理,b可以受理,
    题目答案选abc。

    2017/03/29 13:4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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