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内容是否一定要在发明内容里提出
发布时间:2012.11.15 广东省查看:11037 评论:25
收到一个实用新型的申请要求补正,说我们的权利要求中部份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同或相应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修改或补入说明书中,将权利要求书中除“如权利要求”的字眼以外的内容全部复制入说明书发明内容部份中即可。我们是在发明内容部份中有主权利的技术方案,全部的从权在实施例中有描述,之前部份授权的专利也是这样写的,但现在这一份的审查员则提出要全部体现在发明内容这一部份中。请问是否有明确规定的?以后再有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应该在哪一部份中提取出来?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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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3188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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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具体做法是,就把每条权利要求的“其特征在于”及其之前的内容删了,誊写到发明内容就可以了。
2012/11/15 10:5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Lucy
2012/11/15 11: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贺山泉
2012/11/15 11:17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xuhuibing
2012/11/16 11:0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ipiszzzz
2012/11/16 14:4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al_alu
(2)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2012/11/16 15:5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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