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没弄明白,主动修改能够重写权利要求书么?
发布时间:2012.1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6938 评论:15
在提实质审查时以及受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起3个月内的主动修改,对权利要求书主动修改的要求有哪些?是不是只有不超记载范围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哪岂不是可以增加独权和从权,或者重写权利要求书?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
5.2.1.3只规定了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方式(有不予接受的修改),但这个不予接受的修改不适用提实质审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3个月内的主动修改。
5.2.2.1,只说了哪些修改时可以接受的,没说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该部分说了对权力要求的修改主要包括……,但这适用穷尽性规定吗?该部分没有提及的修改就不允许?)
所以,整个审查指南对于提实质审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3个月内的主动修改,没说说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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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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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甲
5.2.1.3只规定了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方式(有不予接受的修改),但这个不予接受的修改不适用提实质审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3个月内的主动修改。
5.2.2.1,只说了哪些修改时可以接受的,没说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
所以,整个审查指南对于提实质审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3个月内的主动修改,没说说哪些是不可以接受的。
2012/11/02 11:1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大马甲
5.2.2.1,只要在记载范围内,“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不是说只要符合33条,就可以重写权利要求书么?
有这条太重要了!
2012/11/02 11:3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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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13: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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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ysipo.com/thread-53544-1-1.html
2012/11/26 19:4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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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20: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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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21:0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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