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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5.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2310 评论:12

原权利要求结构如下: 权1,一种XXX,其特征在于A 权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B 权3,根据权1或2所述,其特征在于A' 权4,根据权3,其特征在于C 权5,根据权3,其特征在于D 权6,根据权3,其特征在于E, 审查意见说权1至权6没有创造性,修改,如下: 权1、一种XXX,其特征在于A'、C、D.(将原权2、3、4合并到权1中,A’替代A) 权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B 权3、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E 现在来审查意见,说权3修改超范围。理由是权3的技术方案是A‘+C+D+E,这个技术方案原文件中没有限定。 这个……,有点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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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严格意义上,是超范围的。

    不过实审过程中,婶岔媛这么发oa,确实有些吹毛求疵了。

    2015/10/20 21: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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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10-20 21:12
    严格意义上,是超范围的。

    不过实审过程中,婶岔媛这么发oa,确实有些吹毛求疵了。

    哎,把权3删了,
    反正也是没啥用的。

    2015/10/20 21:2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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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han_jiangxue 于 2015-10-20 21:44 编辑

    原权利要求要求的特征简言之就是:
    权1:A
    权2:A+B
    权3:A‘或A’+B
    权4:A‘+C 或 A“+B+C;

    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A'+C + D,D是原权5的附加特征,而非原2-4的附加技术特征,楼主到底是将原权2-4合并到权1,还是将原2-5合并到权1?另外,个人认为,合并原权2-4到权1与删除原1-3,直接将权4作为独权基本是等同的,没有实质区别;

    2015/10/20 21:3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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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说明书中没有类似的语言?有的话不太可能会超范围哈。

    2015/10/20 22: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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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取决于说明书中怎么写
    按照权利要求的从属关系,严格来说确实没有A‘+C+D+E这个技术方案,但一般来说,除非CDE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否则的话说明书中应该有描述,描述各个可选或者优选特征之间可以自由组合。
    要是说明书里没写,那就是撰写的问题。
    不过一般都会有的,因为中国不允许多引多,所以说明书里需要将组合方式写清楚才行。

    2015/10/20 23:23 [来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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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原权3不包括技术特征D

    2015/10/21 08:2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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