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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02 浙江省查看:14674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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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dbird
2010/06/02 11:16 [来自北京市]
husthawk
2010/06/02 11:35 [来自上海市]
逆月
2010/06/02 16:43 [来自四川省]
rayman116
2010/06/02 17:39 [来自北京市]
lbsos
发明内容就是copy权利要求书吧 改几个名字rayman116 发表于 2010-6-2 17:39
2010/06/02 17:51 [来自北京市]
2010/06/02 17: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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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dbird
具体实施方式写充分公开及支持该主题所需的内容。
如果技术方案非常简单,那么技术方案与具体实施方式就可能完全一样,可以不必撰写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2010/06/02 11:1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husthawk
2.2章2.2.6节指出: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
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2010/06/02 11:3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逆月
这个样子的话,发明内容就是整个技术的上位表述,具体实施方式就是下位.具体实施方式可以更具体的描述技术的内容,而且由于没有如权利要求一样的诸多限制.
2010/06/02 16:43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rayman116
2010/06/02 17:3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bsos
哈哈~~遥想当年,我的老师在这就给了我跟ls一样的话~其中包括了很多代理人的经验和总结啊,形式与实质初步统一啊,虽然肯定不是最好,但是还是比较有效~~
2010/06/02 17:5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ayman116
2010/06/02 17: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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