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审修改和复审修改中关于单一性修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26 北京市查看:4579 评论:18
实审中规定:
不得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复审中规定:
不得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个人理解:
根据实审规定,
1:可以将原来权利要求中包含的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作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
比如,原始申请包括权1、权2.
一通指出1和2不具有单一性, 申请人删除2;
二通指出1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删除1,恢复2.
2. 可以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具有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其实,就是允许对原来的主题进行修改而已。
根据复审规定:
1。即使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原来在权利要求书中,也不允许再次恢复
即
复审通知指出1和2不具有单一性, 申请人删除2;
复审通知指出1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不能恢复2.
请大家帮忙拆解。
suhang1213
2012/10/26 10:28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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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
让我迷惑的是一个说是与保护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一个说是与技术方案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
区别在哪里呢? 技术内容,难道包含了概括? 还是说,这里也存在用语不统一的问题。
2012/10/26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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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应该对答复审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所以发问。
我压复审答复。
2012/10/26 11: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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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不考复审答复。
为毛?因为大纲没要求!
你是不是没看过考纲?
2012/10/26 11:2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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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没看过。受教了。
那只有答实审了
2012/10/26 11: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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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最新的考纲链接呗
2012/10/26 11: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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