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背景技术中所引证专利文件事宜

发布时间:2009.03.09 广东省查看:11934 评论:15

2.2.3背景技术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以上加粗部分:既然在背景技术中引用专利文件,表明此专利文件已经公开,那后面加粗一句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按照以上理解所引证的中国文件的公开日肯定不会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啊??该作何解释??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這句話本身沒有矛盾,前面一句話針對的是非專利文獻和外國專利文件,后面一句話針對中國專利文件

    2009/03/10 17: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tgl692 于 2009-3-11 08:44 编辑

    我的理解是这样子的:
    首先这一章是讲实审的,所以说申请的必然是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我们引用的中国专利,肯定是在我们提出申请前就已经公开(不然我们在专利撰写时无法引用),但是,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情况:
    1、申请人自己申请了某个专利,然后在后的申请引用这个专利,实际上这个专利此时并没有公开(此专利的公开日最后是早于在后的申请的公开日),这个在真题目中我们有看到过(就是催化剂的那题)
    2、有可能是主动修改引用了新的专利,而这个新引用的专利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后、主动修改前公开的
    3、有可能是依照审查意见修改专利文件时引用了新的专利,此时发明专利已经公开,引用的新的专利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公开之前

    2009/03/11 08:1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tgl同学的观点昨天我也考虑过,但是结合Beture引用的“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又有些疑惑。
    如果我理解的没有问题,那么我暂且将tgl同学概括的三种情况分为未修改引用专利文献的情况(情况1)和因修改引用专利文献的情况(情况2、3)
    因修改引用专利文献的情况,个人很赞同tgl同学的观点。
    但是未修改引用专利文献的情况,个人认为,申请人在在后的申请中写明的应当是所引用的专利文献的申请号,而不应当是公开号。
    另外,个人还有一点疑惑,指南中之所以引入对中国专利文献的时间限制,即“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是否也有涉及抵触申请的考虑。

    2009/03/11 12:3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4# 小咖

    以前做过一个真题,题目是这样子的:

    下述哪些属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情况?(2006-1-81)
    A、一种在天空中形成一层能阻隔冰雹降落的屏障而防止冰雹对农作物伤害的方法,但在说明书中未给出如何形成屏障的技术手段。
    B、一种方法,其中要采用一种催化剂,在说明书中指出该催化剂为由本申请人在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了申请号)中的催化剂,该在先申请中给出了该催化剂的化学结构式及其制造方法,并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日前公布。
    C、说明书中仅给出了虽能解决技术问题但效果较差的技术方案,却将最佳实施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
    D、一种涉及新蛋白质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但在审查期间补充了实验数据供审查员参考。

    答案:A D

    上面就是引用的申请号,不过这个题目说的是公开充分..
    如果这么写的话,是否需要补正??就是说审查员要求你在在先的专利公开后,将申请号改为公开号??
    或者是依职权修改??

    2009/03/11 14:1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个人觉得这样规定主要还是为了便于统一申请人的便利,设想一下,他人在先专利在没有公开前,在后申请人是无法得知其专利(也就是所谓的抵触申请),如果在后申请人都能在该专利部公开的情况下得知其在先专利的专利方案,那么逻辑上也说不过去了。本人认为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便于同一申请人申请一系列专利(所谓的专利族),其在后专利可以引用其在先专利,并且专利人可以非常方便的得知自己的申请号(而他人的申请号很难得知,公开号更是不可能得知),以上为个人见解。

    2009/03/11 14:3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只要能指向同一篇專利文獻,那么是申請號還是公開號,應該是都可以的,這個法條的意思應該還是說,這個專利的代碼能夠讓公眾或者審查部門能夠尋找到一篇唯一的現有技術專利文獻或者在先申請專利文獻吧

    2009/03/11 22:5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