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已赏 2 个果子

无效程序中,可以在口审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2.07.26 天津市查看:7153 评论:6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没进行书面答复,直接收到口审通知书,请问: 1、可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2、可以在口审那天当庭提不?如果可以会引起什么后果啊,会再来一次口头审理吗? 如果有相应的法条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过请指明,谢谢!

标签: 程序 要求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口头审理过程中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权利要求部分技术方案的删除,不得进行合并式修改,至于为什么,结合审查指南应该不难理解。

    2012/07/26 16:1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请看看审查指南。

    2012/07/27 21: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13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与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依我对上述的理解,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应当不能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
    学习上的思维。

    2012/07/27 23:0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
  • 第4楼
    可以提交修改,但是要看修改的类型及答复期限,如果在提出请求的答复期限之内,可以进行的修改有删除和/或合并

    如果超过答复期限,可以进行删除,也可以放弃全部权利要求,但是不能合并,印象中

    2012/07/28 18: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5楼
    长见识

    2012/07/30 08:3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6楼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
    理通知书) 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11/08 12:0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