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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0 上海市查看:2570 评论:2

允许恢复的第四种情况: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对与这种情况一直困扰我,也在论坛里看到有人讨论,现将自己的理解写下来,请高人指点。 我的理解: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像这种情况完全是个例外,就是说一个申请生了一个仔仔——分案,它与这个仔仔仍被视为“一次”申请,只有这么理解,这个“仔仔”才能享有该申请的优先权。这种情况之所以特别一是:分案相当享受了两次优先权(如果分案继续分案是不是会享有第三次优先权?),二是:这种情况,即使在请求书中不声明,也允许恢复。不知道果汁局这么设计的意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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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感觉是是这样理解,就是分案申请的期限什么的按母案来,母案的新颖性创造性按优先权来的。

    2012/09/06 10:4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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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要求优先权是为了获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只要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你就分案吧,没人管你。

    2012/09/06 15:2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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