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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18 山东省查看:4482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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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无声
2012/06/18 15:46 [来自江苏省]
txl1985
2012/06/18 15:57 [来自江苏省]
2012/06/18 15:58 [来自江苏省]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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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p0536
2012/06/19 13:5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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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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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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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15:5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txl1985
2012/06/18 15:5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dong
指南中给出了专利三性的评价(审查)顺序,依次为: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只有前一个专利性质具备的情况下才会评价下一个专利性质,因为专利三性是授权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某一个专利性质不具备,就不满足授权条件。
相应地,答复OA时,如果某个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我们要论述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创造性,我们只要论述其有创造性即可,因为只有具备新颖性时,审查员才会评价是否具有创造性。
和创造性相比,新颖性的比较对象多了一个抵触申请,如果是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显而易见,也就没有创造性了),您的第一句话就是对的;如果是抵触申请,没有新颖性,就不满足授权条件了,也就不会继续评价创造性了。假设不考虑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的话(即接着评价创造性的话),抵触申请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丧失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等原因),即与属于抵触申请的申请相比,权利要求是有创造性的。只是一般不会这么评价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您的第一句话就不准确了,即没有新颖性也有可能有创造性。
总结一下的话,不存在没有新颖性就没有创造性的说法,只是一般情况下很多实例导致我们有这样的错觉。三性评价还是得按指南中的要求逐一判断,以免混淆而导致误解。
2012/06/18 17: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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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13:5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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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是具有新颖性的,那么可以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主张权2没有创造性吗?
自己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评价创造性是要与现有技术做比较的,对比文件1不属于现有技术。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那,请高手指点一下吧,谢谢
2012/06/19 14:0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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