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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先分案再对分案提出优先权请求?

发布时间:2012.03.30 山东省查看:10216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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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不可以 只能母案

    2012/03/30 12: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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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giantman1 发表于 2012-3-30 12:16
    不可以 只能母案

    但是如果母案包括两个没有单一性的创新点A、B,而其中对A的描述和保护没有问题,但B需要完善一下才能有授权前景。如果对母案要求优先权的话,母案就得放弃,如果要同时保护A和B,这样是否就得申请两个分案了?

    2012/03/30 12:4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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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个人理解:
          可以先分案再对分案提出优先权要求。

    2012/03/30 20: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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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分案申请不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母案可以,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提出的申请,如果已经分案了,那肯定不是首次申请了,不能要求优先权

    2012/03/31 14: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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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强微朵朵 发表于 2012-3-31 14:13
    分案申请不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母案可以,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提出的申请,如果已经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还是专利法学得不透

    2013/08/29 13:4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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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好奇的猫 发表于 2013-8-29 13:49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 ...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这个可以作为本国部分优先权的基础

    2013/08/29 22: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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