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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撰写方法的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3 山东省查看:5994 评论:12

请问以下两个权利要求是否用或的方式可以合并为一个,两种写法各有何利弊? 2.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触控电路图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一轴向导线由非透明的导电材料制成。 3.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触控电路图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一轴向导线由透明的导电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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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写成两个的最大问题是至少多了一条权利要求,就看客户对于权利要求有没有限制了。
    而且,如果你之后之后的权利要求引用这两条表示的技术方案,就构成了一引多了,这个在后的权利要求就不能作为更后面的多条引用的基础了。当然,多引多是理论上才去考核的问题,实际专利申请工作中,可能没人计较你这个问题。

    2013/08/23 15: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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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審查角度:如果權1被證明沒有創造性,而這兩個特徵(透明和不透明)具有創造性,那麼後期審查會要求你分案,或者二者擇一。
    2.技術角度:如果透明可以,不透明也可以,爲什麽要限定呢……

    2013/08/23 16: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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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嘉伟 发表于 2013-8-23 16:17
    1.審查角度:如果權1被證明沒有創造性,而這兩個特徵(透明和不透明)具有創造性,那麼後期審查會要求你分案 ...

    感谢回复。我觉得:1、从审查角度考虑,将两个特征分别写成两个从权,如果权1没有创造性,一样会让分案或放弃其中一个的,这应该不是合在一起写造成的问题吧? 2、这个案例是检索到的一个专利申请,原来就是这么写的。我只是想弄清楚合在一块写是否有问题。看来这么写是没有问题了。。谢谢!

    2013/08/27 09:5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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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8-23 15:56
    写成两个的最大问题是至少多了一条权利要求,就看客户对于权利要求有没有限制了。
    而且,如果你之后之后的 ...

    分开写看起来比较清楚,但是浪费了一条权利要求。你说的很对,非常感谢!

    2013/08/27 09:5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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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嘉伟 发表于 2013-8-23 16:17
    1.審查角度:如果權1被證明沒有創造性,而這兩個特徵(透明和不透明)具有創造性,那麼後期審查會要求你分案 ...

    PS: 关于技术角度,我感觉也未必没有必要,假如透明或不透明分别会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而这两种技术效果都可能会对权1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贡献,为啥不能写呢?

    2013/08/27 10:0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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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好奇的猫 发表于 2013-8-27 09:58
    感谢回复。我觉得:1、从审查角度考虑,将两个特征分别写成两个从权,如果权1没有创造性,一样会让分案或 ...

    我的意思是,如果能保證權1具有創造性的話,這個限定會變為多餘,但是如果權1沒有創造性,這就變成兩個並列的技術方案,就會要分案了,或二者擇一,會帶來程序上的麻煩。
    從技術角度一樣,如果權1具有創造性,那麼後面兩條進一步限定透明或者不透明的從權就沒什麽意義了,照這樣可以寫出很多權利要求,比如外殼是金屬或非金屬,色彩為黑白或彩色,尺寸大或者小,或高或矮,個人覺得類似這樣非此即彼的描述,不應同時出現在權利要求中。

    所以,與其糾結這一點,還不如多花點功夫在獨權。

    2013/08/27 10: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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