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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中,同一权利要求中的“重量份”,怎么理解啊?

发布时间:2010.04.06 浙江省查看:16699 评论:2

1、一种冰淇淋,其特征在于它的组成为:水 100重量份,奶油250-300重量份,淀粉200-300重量份,添加剂50-60重量份,在所述的添加剂中,其组份为:香料50-60重量份,糖40-50重量份,巧克力60-70重量份。 这样的写法行吗?因为在冰淇淋中的“重量份",与在添加剂中“重量份"是两个不同的量,写在一起会不会有歧义?写实施例时,又该怎么写?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所描述的冰淇淋,它的组成为:水 100重量份,奶油250重量份,淀粉300重量份,添加剂60重量份, 在所述的添加剂中,其组份为:香料50重量份,糖40重量份,巧克力60重量份。 同样,在实施例中“重量份"的概念又不同? 另外请教: 一种冰淇淋,其特征在于它的组成及重量比为:水 :奶油:淀粉:添加剂为100:250-300:200-300:50-60,在所述的添加剂中,各组份及重量比为:香料:糖:巧克力为50:40-50:60-70。 这样写可以吗?权利要求中的括号有特殊规定,这里能不能加括号,写成:50:(40-50):(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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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一个问题,重量份的描述本来是可以的,麻烦就麻烦在后面添加剂里面的重量份与前面的重量份是不同标准,所以这里可能会有歧义。
    第二种按重量比来描述是可以的,避开了重量份的标准问题。这个括号的问题,虽然在我看来,此处的括号含义是清楚明确的,但是,不代表其他人不会对此提出质疑,所以最好是能不用括号就尽量不用,意思表达清楚了就行。

    2010/04/06 13: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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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二种来说,加上括号是清楚的,不加括号反而有些混乱。在加括号的情况下,没遇上过审查员提反对意见。
    另外,数值范围之间最好用“~”,即,波浪号,这样不容易引起歧义。要不,40-50变成“负10”了。

    2010/04/06 15: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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