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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括号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0.03.02 陕西省查看:19772 评论:24

有一个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中出现“(改性)葡聚糖”,说明书与权利要求完全相同 事实上,申请人想要表达的意思是“葡聚糖或者改性葡聚糖”,但是,在说明书中没有很清楚的表达,又,事实上,葡聚糖或者改性葡聚糖都是存在的,如果要改为“葡聚糖或改性葡聚糖”,审查员认为会超范围,因为,原始说明书并没有记载,那么,如果改为“葡聚糖”或者“改性葡聚糖”,不知道可否? 括号到底应该如何解释?视为不存在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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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从逻辑上说,括号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所以不能接受。也就是说“葡聚糖或改性葡聚糖”不是能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内容,否则也没有必要修改权利要求了吧?

    不过如果真这样解释的话标准就太死板了,修改的余地太小了。不知代理人有没有什么高招说服审查员?

    2010/03/02 20: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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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有删除括号内的内容的一个办法,保留"葡聚糖".

    2010/03/02 21: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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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能找到教材、工具书、专业词典等公知常识范畴的证据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改性)葡聚糖的含义就是葡聚糖或改性葡聚糖,就可以改成后者,否则修改超范围。
    那么,如果改为“葡聚糖”或者“改性葡聚糖”,哪个可以接受?
    这个要看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如果对说明书的理解能够明确唯一推断出改性葡聚糖没问题,那就改成改性葡聚糖,反之亦然。

    2010/03/02 21: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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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solo307 于 2010-3-2 22:24 编辑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指南中对“(甲基)丙烯酸”的解释。“(甲基)丙烯酸”的含义是公知的,所以这种表达方式已经得到认可。但对“(改性)葡聚糖”,还是得找本教科书来佐证一下

    2010/03/02 22: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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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感谢楼上各位解释,正如年华所言,无论你改成什么,都必须是唯一推断出,这也是根据指南,理论上的做法,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却实在是太难了,尤其是根据本领域内技术人员的理解,那么,如何理解?是不是也需要证据

    2010/03/03 08:4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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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实在找不到依据的话,可以试着这样争辩。
    先列举()的用法,并以(甲基)丙烯酸为例重点阐述。
    接着,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此处既可以使用葡萄糖也可以使用改性葡萄糖。
    指出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排除()的其他用法的可能性,可以对于(改性)葡萄糖的意义作出唯一的解释。

    2010/03/03 09: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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