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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清楚、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3.02.26 陕西省查看:5302 评论:10

请教各位代理人及审查员,小妹碰到一件专利事务,不太明白,向各位请教: 1、本来专利有两个主题,一个是装置,一个是方法,自然,对应权利要求的主题分别是装置和方法,后来,审查员认为装置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就将装置删除,仅保留方法,但是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必须把装置的特征补入方法项,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如果没有装置项的内容,方法项是否清楚,由其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歧义,如果没有那么装置对方法没有限定,反之 ,如果没有装置的特征,方法项不清楚,那么就有限定作用。回到本专利,本专利方法项如果没有装置的内容,仍然是清楚的,具体地说,本专利中涉及的部件都是非常常用的,只是方法不同而已,因此,我认为装置对方法没有限定作用,但是审查员老师认为:因为方法是针对装置而言的,因此,装置对方法一定有限定作用。对此,我不太明白,还请各位帮忙 2、(接1)后来,申请人为了能让专利保下来,就将装置补进去了,发明名称没变,还是一种测控方法,但是,审查员又提出问题,认为:发明名称不清楚,应该改为测控装置的测控方法。这倒不是多大的问题,我只是不明白,测控方法为什么不清楚,当然如果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会更好,但是按照原来那样写,怎么就不清楚,我觉得是可改可不改的,改一次就延误一次授权时间 以上,还请各位指教!

标签: 申请人 代理人 创造性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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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因为您的方法一开始是引用了装置的方法,所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仅仅包括了方法权利要求内的技术特征,也包括了装置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你只保留了方法权利要求内的技术特征,这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方法独权,审查员是说你的这个方法独权超过了原有的范围,或者是在说明书中也找不到相应的内容,所以是修改超范围了。

    2013/02/26 12: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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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回答你第二个问题,我觉得名称没有那么重要,如果你是对于某物体或某参数的测量方法,保留原来的测量对象的测量方法,这个名称是可以的,也是清楚的。
    如果你改成对于某某东西的利用某某装置的测量方法,也不是不可以。

    2013/02/26 12: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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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2-26 12:09
    因为您的方法一开始是引用了装置的方法,所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仅仅包括了方法权利要求内的技术特 ...

    差不多就是2楼的意见

    2013/02/26 20: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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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谢谢大家的回复!
    审查指南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部分有如下文字,应该如何理解呢,还请各位解答,谢谢!
    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 ”;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 “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尤其是红色字体部分。
    非常感谢!

    2013/02/27 09:1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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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2-26 12:09
    因为您的方法一开始是引用了装置的方法,所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仅仅包括了方法权利要求内的技术特 ...

    如果再撰写时没有引用的话,比如前面就是写一种装置;后面就写成一种方法(而不是一种上述装置的方法),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是会被默认为有引用关系?

    2013/02/27 09: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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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2-26 12:09
    因为您的方法一开始是引用了装置的方法,所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仅仅包括了方法权利要求内的技术特 ...

    不记得从哪里看到的,好像不管怎么写,多个独权同时存在时,在审查的时候都会指定一个为第一独权,第二独权。也就是说,权利项的布局(方法权项在前还是装置权项在前)对保护范围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2013/02/27 09: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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