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CT申请中,做出国际检索报告时间的疑问,请指点,谢谢!
发布时间:2011.10.23 北京市查看:14974 评论:11
请大家看下图,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网址如下: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 ... 0080411_374617.html
在图中,大家可以看到,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有些类似的图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因此从图上推断应当最迟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时,应当进行国际检索或者做出相应报告及书面意见。然而,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42.1条 国际检索的期限”明确写道:“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在“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国专利局第五号)的第10条也明确规定:“专利局应当在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 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而与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有关的规定应当是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期限。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第46.1条规定:“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之日起两个月,或者为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是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期限。
因此想请教为什么图上会在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呢?盼请指教,非常感谢!!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 ... 0080411_374617.html
在图中,大家可以看到,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有些类似的图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因此从图上推断应当最迟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时,应当进行国际检索或者做出相应报告及书面意见。然而,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42.1条 国际检索的期限”明确写道:“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在“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国专利局第五号)的第10条也明确规定:“专利局应当在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 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而与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有关的规定应当是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期限。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第46.1条规定:“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之日起两个月,或者为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是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期限。
因此想请教为什么图上会在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地方,写着“国际检索”呢?盼请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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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博村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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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宝贝
2011/10/23 11: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real_alu
是否12月后1个月发出检索本,初审单位然后在3个月后(也就是16个月)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知局此文是03年的,是否在此期间存在改动?
2011/10/23 14:32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幸福宝贝
2011/10/23 16: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Jade2010
2011/10/24 15:0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dingwei
2011/10/24 15:2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幸福宝贝
2011/10/25 13: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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