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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分案申请的一个小问题恳请赐教!谢

发布时间:2011.08.30 北京市查看:2115 评论:1

昨晚复习到分案申请,在2010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分案申请的核实”部分写道:对于分案申请,除按规定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审查员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由这部分得知,分案申请无论是原申请的申请日还是申请号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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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2010版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部分写道: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那这么看来,两部分的规定是否不同呢?还请高手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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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由这部分得知,分案申请无论是原申请的申请日还是申请号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
    ----------------------------------
    这里是不符合规定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
    这里是原申请号未填写或者有误

    不符合规定应该是指形式问题,可补正

    2011/08/30 09: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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