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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无效修改方式之一:权利要求的合并,不理解

发布时间:2011.10.05 江苏省查看:14310 评论:18

想问下大家一个一直没相通的问题: 为什么无效修改方式中,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如果相互无从属关系又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合并,那不是出来新的技术方案了吗? 那么这样的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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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确实是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对比原有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才可能具有新颖性合创造性。但还要看说明书里是否有说明,即还需要看看修改有没有超范围

    2011/10/05 15: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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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的确是形成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在无效过程的被限定的条件下的特例,具体规定可见指南。
    或听**伟2011的实务培训课件

    2011/10/05 16: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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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是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是有可能出现了新的技术方案了,能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这个是专利局留出了一个口子,具体怎么办?好像还没有给出解决方法。

    2011/10/05 17: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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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错多谢...你的嘢啊....好好睇啊...

    http://www.acomcom.com http://www.xskuaiyan.com

    2011/10/05 17: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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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既然包含了原有的所有技术特征,在新颖性跟创造性方面肯定比原先的从属权利要求要好,二者的结合也正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

    2011/10/06 13: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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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学习了,支持2楼关于考虑合并权利要求新创性还得顾及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011/10/06 15: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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