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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个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发布时间:2011.09.23 上海市查看:17163 评论:29

这个贴子是我我最近对审查员公知常识举证问题的抗辩的提纲 (连接如下:
http://www.mysipo.com/thread-26365-1-1.html)引出来的一个话题,单开一个贴子可以集中焦点。

抛开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不谈,我认为“要证明一个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这样一个消极的事实,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欢迎各位审查员童鞋或者代理人童鞋以实例说明,怎么能证明一个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既然审查实践不能改变,不妨大家好好交流一下,怎么答复吧,这样代理人有条路走,审查员应该也会easy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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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找最近接现有技术,然后对比说有创造性。

    2011/09/24 12:5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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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教科书和科技词典没有记载(这个比较难举证),但是可以举证到申请日前的教科书和科技词典都是另外的教导,而非当前技术特征的教导(证明不一样或者不容易想到)

    另外就是强调这么做与现有技术如何不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才这么做,而现有技术不存在这样的动机
    ..........

    其实我觉得楼主这是来难为大家,既然是"公知常识",就和生活常识类似,证明它是已经不容易了,要证明它不是显然更难



    如果在这一点上太较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2011/09/26 10: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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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loveiii 于 2011-9-26 12:45 编辑

    这就需要从实际出发,从申请日前的技术背景出发去寻找,虽然审查员可能没有证据证明,但不一定就不是,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但是也可以据理力争,很多公知常识相信两边都是有准的,只不过各为其"主"而已,把自己一方能拿出来的证据拿出来,拿不出来的把道理讲明白,如果还是被否决了,那要么它就是公知,要么就上法院说理去

    或者再不济去游说改法,或者废除指南,实在不行,还有一招,您来当审查员,让审查员只能去代理人,换个活法

    2011/09/26 12: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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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什么是公知常识应该有一个标准吧?(这个貌似可以自己对公知常识做一个定义)然后,以这个标准为基础试着跟审查员理论。

    2011/09/26 16: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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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知道真正的公知技术,就说明给审查员看,比如公知技术是这样这样的,而本发明是那样那样的;
    另外,审查员通常会举对比文件,如果对比文件中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就更容易了,可以陈述,真正的公知技术如对比文件所述那样那样,而本发明是这样这样的...

    2011/09/26 16:05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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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深恶痛绝“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和“有限次实验”!明显是偷懒做法,在无效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还要举证,为啥审查就不要了?局里的检索资源是多么的丰富,远远优于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其次,专利的实施和纠纷率本来就低,把权利给申请人,又能怎么着,若有纠纷,就让当事人双方解决。这样,也节约审查资源。

    2011/09/26 17: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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