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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驳回决定提复审 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1.09.14 北京市查看:7849 评论:5

小弟不懂,望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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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不属于吧

    2011/09/14 10: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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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属于,只是程序有点类似

    2011/09/14 10: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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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属于。韩晓春老师有篇文章对这个问题有过阐述,现摘抄如下。
    http://www.sipo.gov.cn/sipo/ztxx/zlscydlywlwj/200312/t68638.htm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及若干具体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公室    韩晓春

    6、行政复议与复审、无效程序的主要相同点
      (1)复审、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
      复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复议是不言而喻的,无效程序也应当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复议程序,尽管无效程序有双方当事人参加,多了一方当事人,但无效决定本质上仍然是对授权行为的复审或者复议,是对授权行为是否正确的重新判断,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复议。对无效决定不服的,起诉到法院,仍然是行政诉讼案件。
      (2)在专利法没有规定时,复审、无效程序也受复议法的调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即专利法有规定时,复审、无效程序适用专利法。专利法没有规定的,复审、无效程序仍应适用复议法。如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复审和无效属于前置程序,落入该条规定的情况,故对复审、无效程序中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在目前专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复议法该条规定,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以程序上不予受理来损害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并剥夺相对人的司法审查请求权。该条适用于复审、无效程序不仅不与专利法相抵触,而且是十分必要的。若干年来,复委员会因此而当被告已经多起。
      (3)复议、复审、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查
      依修改前的专利法,只有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决定,才可能被提到法院接受司法审查。但依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三种专利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起诉到法院。而且起诉到法院后,均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而且也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对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复议决定均仅有撤销权,而没有变更权。在法院认为上述决定不合法时,只能撤销上述决定,而由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无效决定,由法律事务处代表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复议决定。
      (4)复议程序也介入专利审查流程
      复议程序虽然不属于专利审查流程的一部分,但其处理的案件大部分是审查程序中的问题,复议决定做出后有关审查部门必须执行,所以必然要介入专利审查流程。
      (5)复议案件的审查也要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
      行政复议虽然在复议程序上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由于其处理的大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在判断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问题上,也要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为依据,只是在适用的具体条款上与复审和无效程序不一样。
      7、行政复议与复审、无效程序的主要不同点
      (1)设立的法律根据不同
      复审和无效程序的设立是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复议程序的设立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2)程序上法律的适用不同
      由于复审和无效程序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又根据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其自身的特点规定了特殊的程序,故在有关受理、审查、期限、决定等所有环节上均不相同。复审、无效程序属于专利审查流程的一部分,但复议并不属于专利审查流程的一部分,复议案件的审理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
      (3)审理的案件技术含量不同  
      复审和无效程序审理专利法明确规定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即审查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该两类决定是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最为重要的决定,又是专业技术性最强、难度最大的决定。所以,专利法专门规定了复审和无效程序来审查这两种决定,复审委员会内部也设立了不同技术专业的处室来审理相应的案件,复审员也要有相应的技术背景。而复议审查的客体大多为专利局程序上的决定,该类程序上的决定主要表现为单纯的法律问题,所以,无需专利法规定特殊的程序进行审查,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在审理的案件上互不交叉。
      (4)主体名义不同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复审和无效决定的做出,要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出庭应诉也要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义。但复议决定的做出及出庭应诉,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在做出复审和无效决定与出庭应诉这两个问题上,专利法已经将复审委员会拟制为机关法人,在这两个问题上其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5)责任形式不同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驳回决定被复审撤销后以及专利权被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局并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复议决定撤销原决定后,如果认为原决定违法,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可以决定知识产权局自己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于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6)复审委员会具有相当于一个审级的地位
      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和无效程序具有司法诉讼程序才具有的许多特征,如:口审、回避、质证、合议,决定生效的时间也与复议不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即使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也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法院做出裁定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例外。但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和无效决定则不是这样,尤其是无效决定。某一无效决定做出之后,并不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等三个月的诉讼时效过去,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还要等法院的判决生效,且该判决还须是维持该无效决定的判决,无效决定才能生效。该特征明显是司法审级所具有的特征。但专利法并没有对复审委员会该“准”司法地位作出到位的规定,致使复审委员会在无效诉讼中仍当被告人。

    2011/09/14 10: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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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多谢LS指点

    2011/09/14 12: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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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还是斑竹比较牛,无所不知,学习

    2011/09/30 11: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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