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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回、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发布时间:2011.07.27 山东省查看:12477 评论:11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该部分没有提及对于视撤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盼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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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只要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并且在12个月内同时未授权,这样在先申请即可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如果在先申请被驳回、视为撤回、或主动撤回都不影响其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并且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011/07/27 09:0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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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1/07/27 10:0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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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支持2楼解释
    学习了

    2011/08/10 16: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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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弱弱的问下:这种情况与第3种情况是不是有交叉的情况呢?是不是有没有授予专利权而被视为撤回或者主动撤回的情况啊?

    2011/08/12 16:5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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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旦专利权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那就意味着此项权利自始不存在,所以个人认为不能

    2012/01/30 12: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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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L答案正确

    2012/01/30 12: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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