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撤回、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发布时间:2011.07.27 山东省查看:12477 评论:11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该部分没有提及对于视撤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盼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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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011/07/27 09:0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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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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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0 12: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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