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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06.12 北京市查看:16130 评论:18

个人认为,第3款其实说的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得不够,以致于无法实现。 第4款说的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里面找不到依据,换言之,说明书里面没有,因此,感觉两款实质上内容是有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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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俩没交叉了
    我记得以前写过一个这两个条款的区别的。
    大概就是:
    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写了,但是没达到“本领与技术人能够实现”的标准,这就是公开不充分。
    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写,或者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方案(注意,不是部分特征)”在说明书中没写,这就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009/06/12 1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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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6条3款是针对说明书而言的,可以认为是发明根本没有实施的可能性或不能解决所声明的技术问题。
    26条4款是针对权利要求书而言的。简单的说,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有一部分可以实施就是不支持,26条4款;如果都不能实施,基本上就是26条3款了

    2009/06/12 2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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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s
    请注意:
    26.4跟“不能实施”不是亲戚,“不能实施”是26.3家的人;
    另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体是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一定是整个说明书中所有的技术方案,尤其注意“部分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呵呵:)

    2009/06/12 22: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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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上面人说的都有一定道理,但不够全面,A26.3和A26.4侧重点不同,很多情况下不能混用,但是这两个法条也有竞合。
    特别是在化学领域,强调请求保护的方案(即权利要求)充分公开,而并不强制所有内容均公开。
    比如说说明书中声称一种通式化合物有很好的药效,具体实施例只给了一个具体化合物的例证,显然对通式化合物公开是不充分的。
    此时,如果权利要求保护该通式化合物,则可以认为其说明书不符合A26.3,也可以认为其权利要求不符合A26.4,因为得不到说明书充分公开内容的支持,这样申请人就会明白需要进一步限定到实施例给出的那个具体化合物。

    2009/06/13 14: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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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步步 于 2009-6-13 17:44 编辑

    ls举的那个例子应该适用于A26.4,一般来说,说明书只要给出了一个完整的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就算满足A26.3的要求了

    接上面的例子,如果说明书里面给了两个实施例,两个实施例的化合物都满足通式,但是审查员找到一个证据能够证明两个化合物中有一个实际上是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个人认为,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通式化合物的时候,审查员会指出说明书不满足A26.3的要求。但是如果权利要求改成了保护那个可以该技术问题的化合物时,应该还是可以授权的。

    顺便提个问题,那个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地实施例可以被删掉么?

    2009/06/13 17: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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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年华似水 于 2009-6-15 12:22 编辑

    好吧,我也说一点,根据规程宣讲中对充分公开的法条适用中,有这样一段:
    1.法条适用
    (2)权利要求中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某个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适用法26.3,同时适用法26.4
    因此这两个法条确实有交叉的。

    2009/06/15 12: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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