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论
发布时间:2009.08.28 北京市查看:4582 评论:4
我还没有行使裁判职权就结束了,不仗义啊,呵呵!但我还是要说,保持中立者的意见不予考虑,反方获胜。
另外,辩论不需要辩手对辩题进行修正,如果修正了,显然自己也不认同现有的这个辩题了!减刑有法定的要件,有专利这个条件既不必要也不充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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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露之茗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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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华似水
2009/08/28 08:5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zhongkui
2009/08/28 09: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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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15:1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avelee
2010/12/03 21: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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