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辩论

发布时间:2009.08.28 北京市查看:4582 评论:4

我还没有行使裁判职权就结束了,不仗义啊,呵呵!但我还是要说,保持中立者的意见不予考虑,反方获胜。 另外,辩论不需要辩手对辩题进行修正,如果修正了,显然自己也不认同现有的这个辩题了!减刑有法定的要件,有专利这个条件既不必要也不充分。钦此!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顶楼主

    2009/08/28 08:5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裁判被搁置了,钦此无效了

    2009/08/28 09: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0/06/14 15:1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2010/12/03 21: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