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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在初审补正时删除说明书附图,会被认为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6.08.02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6254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freddyzheng 于 2016-8-2 23:44 编辑

发明专利,是关于简单的机械机构,在初审时被发补正说附图7-10缺失。
仔细看过,发觉问题出在说明书附图提交错误(同一产品的不同设计在同日提交两份申请,其说明书附图很相近,本申请10个图,附图说明写了图1-图10,另一申请6个图,在提交时把另一申请的说明书附图6个图作为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导入到本申请中),所以审查员指出缺少图7、8、9、10。

我在比较说明书附图之后,又发现两份附图中的图1(关于现有技术)和图2(关于产品的基本结构)是基本一样的,而图3-10都不一样。我认为说明书文字部分对结构的描述很清楚,所以我在补正时,选择删除说明书附图3-10、删除说明书中只在图3-10中出现的附图标记、删除“如图3所示”等,从而保留申请日。

这时,审查员又发补正,说是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个超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按补正书的意思,是只能针对指出的问题来补正(是只能删除图7-10吗?),但是图3-6与说明书文字部分不符,又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可以怎么操作来保留申请日?


望前辈们解惑。拜谢!


标签: 说明书 发明专利 机械 机构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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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鉴于楼主的情况,重新申请吧,并要求优先权,可能优先权能成立,也是楼主最想看到的

    2016/08/03 07:1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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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修改附图说明没有问题,如果修改附图的话,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的,如果没有缴费,重新申报吧,但是前一份会影响后面的申请,最好两个都撤回,重新提交

    2016/08/03 09: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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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认为说明书文字部分对结构的描述很清楚,所以我在补正时,选择删除说明书附图3-10、删除说明书中只在图3-10中出现的附图标记、删除“如图3所示”等,从而保留申请日。
    ————————————————————————————————
    就你所表达的信息而言,并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2016/08/03 09: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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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按补正书的意思,是只能针对指出的问题来补正
    ————————————————————————————————
    这件事情,跟修改超范围不超范围,完全是2个概念。如果婶岔媛连这个都搞不清楚,那么只能说他基本功严重不过关。

    2016/08/03 09: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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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8-3 09:35
    我认为说明书文字部分对结构的描述很清楚,所以我在补正时,选择删除说明书附图3-10、删除说明书中只在图3- ...

    谢谢李工的回复。

    刚才跟初审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说,不允许删除图3-6及对图3-6的附图说明,只能删除对图7-10的附图说明。我问:那图3-6与说明书文字部份记载不符,这个问题怎么克服?审查员答:初审对内容不作审查,我只要声明取消对附图7-10的附图说明,初审可以通过,其他问题到进实审时的主动修改期间进行修改。初审审查员的这种说法合理吗?

    另外,假如我按初审审查员的说法做了,进实审的主动修改期间,由于图3-6与文字记载不符,我可以删除图3-6吗?会不会仍然被指出超范围?删除附图在什么情况下是超范围的呢?

    2016/08/03 09: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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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freddyzheng 发表于 2016-8-3 09:44
    谢谢李工的回复。

    刚才跟初审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说,不允许删除图3-6及对图3-6的附图说明,只能删除 ...

    刚才跟初审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说,不允许删除图3-6及对图3-6的附图说明,
    ——————————————————————
    他所说的不允许,仅仅是因为细则中的某个条款,应该是针对补正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而不是A33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要么是他拿大帽子压人,要么是基本功不过关。

    2016/08/03 09: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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