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在初审补正时删除说明书附图,会被认为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6.08.02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6254 评论:7
发明专利,是关于简单的机械机构,在初审时被发补正说附图7-10缺失。
仔细看过,发觉问题出在说明书附图提交错误(同一产品的不同设计在同日提交两份申请,其说明书附图很相近,本申请10个图,附图说明写了图1-图10,另一申请6个图,在提交时把另一申请的说明书附图6个图作为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导入到本申请中),所以审查员指出缺少图7、8、9、10。
我在比较说明书附图之后,又发现两份附图中的图1(关于现有技术)和图2(关于产品的基本结构)是基本一样的,而图3-10都不一样。我认为说明书文字部分对结构的描述很清楚,所以我在补正时,选择删除说明书附图3-10、删除说明书中只在图3-10中出现的附图标记、删除“如图3所示”等,从而保留申请日。
这时,审查员又发补正,说是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个超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按补正书的意思,是只能针对指出的问题来补正(是只能删除图7-10吗?),但是图3-6与说明书文字部分不符,又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可以怎么操作来保留申请日?
望前辈们解惑。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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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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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美
2016/08/03 07:13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home3163
2016/08/03 09:02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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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表达的信息而言,并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2016/08/03 09: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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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跟修改超范围不超范围,完全是2个概念。如果婶岔媛连这个都搞不清楚,那么只能说他基本功严重不过关。
2016/08/03 09: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freddyzheng
谢谢李工的回复。
刚才跟初审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说,不允许删除图3-6及对图3-6的附图说明,只能删除对图7-10的附图说明。我问:那图3-6与说明书文字部份记载不符,这个问题怎么克服?审查员答:初审对内容不作审查,我只要声明取消对附图7-10的附图说明,初审可以通过,其他问题到进实审时的主动修改期间进行修改。初审审查员的这种说法合理吗?
另外,假如我按初审审查员的说法做了,进实审的主动修改期间,由于图3-6与文字记载不符,我可以删除图3-6吗?会不会仍然被指出超范围?删除附图在什么情况下是超范围的呢?
2016/08/03 09:4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刚才跟初审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说,不允许删除图3-6及对图3-6的附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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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说的不允许,仅仅是因为细则中的某个条款,应该是针对补正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而不是A33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要么是他拿大帽子压人,要么是基本功不过关。
2016/08/03 09: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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