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结论负面,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6.07.12 江苏省查看:10651 评论:11
实用新型维权,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来说,提不提交评价报告法院都是要受理的,可是在地方政府的专利主管部门或者说商家投诉平台,却要求必须有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负面的(没有创造性),则不予受理,那么申请人申请实用新型又有何用,根本起不了保护的作用,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商家投诉平台(如淘宝投诉平台),法院是否一定要依托专利评价报告?如果评价报告结论负面,是否就无法维权了。求经验大虾指教
PS。 最高院.……若干规定中 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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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zIP
[7]思博铁粉
主题:168 回帖:478 积分:3171
震勇
如果是负面的,那基本上说明这个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方案确有点那个,连收钱的人都不好意思给正面结论了···
2016/07/12 10: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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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结论负面,就无法维权了吗?或者某种意义上,虽然我还有一张有效的证书,但是这张证书所表示的权利在维权的时候 需要收到检验,如果检验不合格,就没法维权?
2016/07/12 10: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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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1:5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kyz
审查指南上 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没有给出行政复议及诉讼的纠错或者说救济程序,但是如果认为有错,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请假报告进行复核。
2016/07/12 12:2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修改前:
最高院.……若干规定中 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该条的颁布后,由于该条使用的系“应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的疑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就明确了检索报告只是初步证据而并非必要条件,且该条主要是针对被告提出无效宣告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修改后,第八条修改为“……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审理法院在对所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要根据现有证据和专利法规定,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从而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总量上减少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带出来的结论:专利权评价报告既不是立案条件,也不是定案证据。
上述内容,楼主可以参考:
专利评价(检索)报告的不稳定结论能否作为法院不予保护的依据(作者:龙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
http://www.ciplawyer.cn/article.asp?articleid=17992
2016/07/13 06:5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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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21: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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