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发明可否没有新颖性但是有创造性呢?[话]
发布时间:2011.02.15 中国香港查看:48650 评论:81
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可以。有点乱。还和程序扯上关系。我觉得这主要是个实务上的问题。
我觉得,思路是不是应该这样:
一项申请/发明创造
1 可以没有新颖性但是有创造性。
2. 可以有新颖性但是没有创造性。
3. 如果新颖性和创造性缺一,则没有专利性。
感觉象废话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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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
2011/02/17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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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问题是定义上没解决,而且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也不会去解决,因为当你去了解为什么评价新颖性需要考虑抵触申请而评价创造性不考虑的目的后就不会认为这是一个瑕疵了。还有当存在唯一一个例子能证明某命题为假命题时你把个例剔除后说假命题就成真命题了这有悖于逻辑。所以讨论问题不在于问题的现实意义如何、结论如何,而在于逻辑是否缜密,在某无现实意义问题上的思维习惯往往很容易运用到某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上
2011/02/17 20: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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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程序以及定义上来说,的确会出现没有新颖性但有“创造性”的情况,但我们扪心自问,这个“创造性”是真的相对于在先的一切发明创造(已公开技术+未公开但迟早要公开的技术(说白了就是抵触申请))都具有显著进步吗,假设专利不评价新颖性,只评价创造性,这个具有“创造性”的申请就算最后授权,对于先申请但后公开的专利,无疑是不公平的,与立法原则相悖。国知局不可能考虑不到这种情况,其解决的方案就是“创造性只在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考虑”,在节约了程序的同时,也巧妙的回避了上述情况,但反过来推理,如果不为了节约程序,势必就会将抵触申请也纳入创造性的审查范围内,这样,就完全避免了没有新颖性但有“创造性”的情况。在我看来,官方的逻辑并没有漏洞,而是对某些可能出现但没有必要出现的情况作了简化。
所以我认为。没有新颖性就没有创造性,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就不判断创造性,既然都不判断了,何来创造性。
有部分人按照所谓的官方定义的判断标准(只与现有技术比对)在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依旧强行进行判断,殊不知在该判断本身已经违反了审查流程(无新颖性就不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该判断标准早已不再适用,因为官方的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仅针对当新颖性存在时的后续创造性判断,所以用不再适用的判断标准所得出的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011/02/18 01: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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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08:2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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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规定了 没新颖性就不对创造性进行判断了。
如果违背这个判断标准,等于自己新创了一套标准。
然后在“新创的标准”下,使之有了“创造性”。
而这种“创造性”并不能成为现有判断标准下的创造性。
2011/02/18 09:0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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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审查发现没有新颖性,那也就不对创造性进行评判,那么在审查意见或驳回结论中是怎么提的:只提"没有新颖性"还是说"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1/02/18 10:0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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