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顺延到2月15日还是2月14日?
发布时间:2016.02.11 中国香港查看:6264 评论:24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我的理解是,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6-13日之间的,因为是法定休假日,所以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为期限届满日,但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即2月15日;而期限届满日为2月14日的,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也顺延至2月15日。
但我收到了几个国内知名代理所的提醒邮件,都说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7-13日之间的会顺延到2月14日;并且期限届满日为2月6日或2月14日的不可顺延。
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
白龙马
1、顺延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利益,让这个利益合法化。
但有些顺延是不合理的,比方说你举例中这种钻空子的行为;法律没必要照顾他们钻这个空子的方便。
甚至应该给他们设置障碍,这就是鸡贼行为啊。
2、具体来说,流程管理都是软件控制的,在每个国家启动的递交文件行为,都有该国的软件提示,完全可以做到各国时间独立。
3、外国就没有周末以外的法定节假日吗?没有这种因为挪移而改变“休息日”为工作日的情况?
2016/02/11 19:34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白龙马
从指南这段描述看,最后期限应该是2016.2.15。
节日 放假时间 调休上班日期 放假天数
春节 2月7日(除夕)~2月13日 2月6日(周六)、2月14日(周日)上班 共7天
7号是周日正常休息,
8、9、10号是法定休假日(初一到初三),
11、12号是“移用周休息日”是把6、14号移过来,
13日是周六正常休息。
代入指南中的规则:
期限届满日是 法定休假日(初一到初三:8、9、10) 或者 移用周休息日(11、12)的,
以 法定休假日 或者 移用周休息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4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第一个工作日(14日) 为 周休息日 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 周一(15日)
另外,从这段话可以推知:
移用休息日只能是:“本来不是休息日,但为了构成长假,把其他周末休息日的休息权移到本日,的日子”。
它肯定不是“工作日”,所以不可能是“本来是休息日,为了xx目的改成了工作日”的日子。
这事没必要夸大“国际影响”的因素,这对国内外的申请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2016/02/11 19:51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李工仲明
这种说话风格,似曾相识。
2016/02/11 21:0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这是何越峰20121018在深圳的讲座,当时举例应该是2012年十一的那个长假。
2016/02/11 21: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xiaobudian
如果重要案子,别去冒这种险,一个副司讲的话没什么用的,最多代表局意见,而且审指也已经体现领导意图了,之前也说了,官大一级压死人,gzj是可以当好人,多宽限几天,当授权后,别的涉嫌侵权者可不会认为这是应该宽限的几天,别说一个人了,就是审指又算什么呢,法院从来不认审指的15天邮路,不服的话,就是丧失诉权
2016/02/11 21:5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问题在于,如果国知局给了优先权,那么也就是给了。
如果没有出现P类文件的事情,那么给了优先权,也就可以占上了。
至于那个推定收到日的问题,那应该是国务院级别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事情,难道法院连国务院级别的细则都不认吗?
2016/02/11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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