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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顺延到2月15日还是2月14日?

发布时间:2016.02.11 中国香港查看:6264 评论:24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我的理解是,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6-13日之间的,因为是法定休假日,所以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为期限届满日,但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即2月15日;而期限届满日为2月14日的,由于2月14日是周休息日,因此也顺延至2月15日。 但我收到了几个国内知名代理所的提醒邮件,都说期限届满日在2016年2月7-13日之间的会顺延到2月14日;并且期限届满日为2月6日或2月14日的不可顺延。 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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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楼
    xiaobudian 发表于 2016-2-11 15:00
    别误会,上班的时候讲的,问题是上班的时候讲不清楚,这个问题太复杂
    不喝酒,怎么讲得清楚呢,酒是好 ...

    1、顺延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利益,让这个利益合法化。
    但有些顺延是不合理的,比方说你举例中这种钻空子的行为;法律没必要照顾他们钻这个空子的方便。
    甚至应该给他们设置障碍,这就是鸡贼行为啊。

    2、具体来说,流程管理都是软件控制的,在每个国家启动的递交文件行为,都有该国的软件提示,完全可以做到各国时间独立。

    3、外国就没有周末以外的法定节假日吗?没有这种因为挪移而改变“休息日”为工作日的情况?

    2016/02/11 19:3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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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xiaobudian 发表于 2016-2-11 16:55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 ...

    从指南这段描述看,最后期限应该是2016.2.15。

    节日         放假时间                 调休上班日期                                 放假天数
    春节         2月7日(除夕)~2月13日         2月6日(周六)、2月14日(周日)上班         共7天

    7号是周日正常休息,
    8、9、10号是法定休假日(初一到初三),
    11、12号是“移用周休息日”是把6、14号移过来,
    13日是周六正常休息。

    代入指南中的规则:
    期限届满日是 法定休假日(初一到初三:8、9、10) 或者 移用周休息日(11、12)的,
    以 法定休假日 或者 移用周休息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4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第一个工作日(14日) 为 周休息日 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 周一(15日)

    另外,从这段话可以推知:
    移用休息日只能是:“本来不是休息日,但为了构成长假,把其他周末休息日的休息权移到本日,的日子”。
    它肯定不是“工作日”,所以不可能是“本来是休息日,为了xx目的改成了工作日”的日子。

    这事没必要夸大“国际影响”的因素,这对国内外的申请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2016/02/11 19:5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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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xiaobudian 发表于 2016-2-11 14:23
    这个问题,是喝酒时讨论的,意见那个激烈的,正反方都很有道理
    你们坛子里那个音频的那个tfs的啥,就坚 ...

    这种说话风格,似曾相识。

    2016/02/11 21: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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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74528&fromuid=10318
    那还有一个规则,就是届满日的顺延。那么按照细则的规定,已经是很宽限了,遇到法定休假日的时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我们这里说的休假日是包括两个含义,既包括假日本身,也包括移用的假日。比如说我们这次中秋+国庆,一口气放了8天假,实际上这里面某些是移用前面的周末,我们也都统一把他算作是休假日,所以国庆,我们就把10月8日算作是第一个工作日。那么指南对这个做了一个更宽限的规定,可能有朋友不太了解,我们指南考虑到经过七挪八挪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日历上可能是周六,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允许进一步顺延。如果第一个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日历上是周休息日,但那天你是上班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第一个周一,跟那个周休息日挨的最近的那个周一。大家说为什么做这个宽限?因为外国人,他是不过国庆黄金周的,人家正常的过他的日子,所以说,你不能说我们中国人周六周日上班你也得要求人家周六周日上班,所以这就顺延到周一。这样的话,我们一些做涉外事务的事务所,你就可以把这个规则,跟你们的外国客户讲一下,所以对于中国的这些长假,有更宽松的照顾。我这里举两个例子,作为对期限届满顺延使用。比如说,有一个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日是2009年的6月15日,后来申请人想提出一个在后申请,并且想要求本国优先权,那么他的在后申请可以什么时候提出呢?简单的说,本国优先权是12个月,那么就是2010年的6月15日,但是巧得很,因为2010年的6月15日落到了端午节假期,我们实际上是6月14日到6月16日这3天放假,第一个上班的日子是6月17日,所以说在后申请是在6月17日之前提交,不管你是面交还是寄交,你的优先权都能成立。这是一个例子,还有一个例子呢。假设说,专利局是2008年11月14日发出来一个补正通知书,指定2个月的答复期限,那我们算一下,11月14日发文,2个月的期限起算日怎么算呢?14日加15天,推定收到日嘛,那就是11月29日,11月29日再加2个月,是次年的1月29日,是答复期限的届满日。但是很巧,正好碰上2009年的春节长假,我们2009年的春节是这么放的,从1月25日春节开始放,一直放到1月31日,2月1日上班,2月1日是周日,那届满日就顺延到2月2日,也就是说2月2日那天把答复文件寄出了,同样满足这个期限。曾经有几个事务所,巧得很,也都赶到这个日子口,寄这个文件。他又知道有这个规定,可以顺延,他又担心他理解错了,所以一边把文件交了,一方面把权利恢复请求费、权利恢复请求都交了,也不怕麻烦。但是,你们这种错交,我们是会给你退回去的。但是我跟大家吃个定心丸,这种规定就像**同志说的,五十年不改变。

    这是何越峰20121018在深圳的讲座,当时举例应该是2012年十一的那个长假。

    2016/02/11 21: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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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如果重要案子,别去冒这种险,一个副司讲的话没什么用的,最多代表局意见,而且审指也已经体现领导意图了,之前也说了,官大一级压死人,gzj是可以当好人,多宽限几天,当授权后,别的涉嫌侵权者可不会认为这是应该宽限的几天,别说一个人了,就是审指又算什么呢,法院从来不认审指的15天邮路,不服的话,就是丧失诉权

    2016/02/11 21: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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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xiaobudian 发表于 2016-2-11 21:50
    如果重要案子,别去冒这种险,一个副司讲的话没什么用的,最多代表局意见,而且审指也已经体现领导意图了 ...

    问题在于,如果国知局给了优先权,那么也就是给了。
    如果没有出现P类文件的事情,那么给了优先权,也就可以占上了。

    至于那个推定收到日的问题,那应该是国务院级别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事情,难道法院连国务院级别的细则都不认吗?

    2016/02/11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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