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概括,无效中删除了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其从属权要可以合并吗?
发布时间:2015.10.07 河北省查看:4128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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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i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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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i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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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5/10/07 10:5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5/10/07 10:5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sitemory
2015/10/07 23: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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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理解合并式修改是指在独权1(a),从权2(ab),从权3(ac)的情况下,删除独权1,合并从权2和3得到新的独权abc
我理解这句话是一个否定性陈述,仅规定了在没有修改独权的情况下,从权不得合并从权,也就是不得独权不变(a),从权2+从权3=新从权2(abc)。
理解这句话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我专利权人在面临无效请求时,认为独权1(a)有效,不对其做修改,那么自然其从权(ab、ac)也有效,亦不必做修改,如果修改从权,反而动机相互矛盾,既想争一下独权的有效,又想给自己留条后路保住从权。因此,该规定要求专利权人的动机和动作前后一致。
但这句话并未陈述在修改了(泛指意义下的修改)独权的情况下,从权可以合并从权。而且结合上下文考虑,这句话是在陈述合并式修改的那一款中,与下一款陈述删除并列技术方案是分开的。这里的修改独权应当是指删除独权,而非指删除独权的并列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仅在删除独权1(a)的情况下,其他从权可以合并其他从权(ab+ac=abc)
综上,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在仅删除独权并列技术方案时(a→a'),不可作出从权合并从权式的合并式修改(abc)。
2015/10/07 23: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xiaoranstar
在删除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时,即可视为删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而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变(保留),则保留下的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可做合并式修改。
2015/10/08 12: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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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好!多谢。
2015/10/08 14:2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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