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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概括,无效中删除了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其从属权要可以合并吗?

发布时间:2015.10.07 河北省查看:4128 评论:6

指南中规定,独权未做修改,不允许合并,独权做并列方案的删除,可以进行合并式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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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问得好!

    2015/10/07 10: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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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过感觉考试不会考到这么难的事情。呵呵

    2015/10/07 10: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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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想借楼问一下,审查指南出于什么考虑才有主权不修改,从权不能合并的规定?还有这里主权的修改有实例吗?

    2015/10/07 23: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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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xiaoranstar 于 2015-11-18 19:54 编辑

    首先,我理解合并式修改是指在独权1(a),从权2(ab),从权3(ac)的情况下,删除独权1,合并从权2和3得到新的独权abc

    我理解这句话是一个否定性陈述,仅规定了在没有修改独权的情况下,从权不得合并从权,也就是不得独权不变(a),从权2+从权3=新从权2(abc)。

    理解这句话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我专利权人在面临无效请求时,认为独权1(a)有效,不对其做修改,那么自然其从权(ab、ac)也有效,亦不必做修改,如果修改从权,反而动机相互矛盾,既想争一下独权的有效,又想给自己留条后路保住从权。因此,该规定要求专利权人的动机和动作前后一致。

    但这句话并未陈述在修改了(泛指意义下的修改)独权的情况下,从权可以合并从权。而且结合上下文考虑,这句话是在陈述合并式修改的那一款中,与下一款陈述删除并列技术方案是分开的。这里的修改独权应当是指删除独权,而非指删除独权的并列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仅在删除独权1(a)的情况下,其他从权可以合并其他从权(ab+ac=abc)

    综上,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在仅删除独权并列技术方案时(a→a'),不可作出从权合并从权式的合并式修改(abc)。

    2015/10/07 23: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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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里的并列技术方案可以视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因而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视为两套独立权利要求。

    在删除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时,即可视为删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而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变(保留),则保留下的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可做合并式修改。

    2015/10/08 12: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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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xiaoranstar 发表于 2015-10-08 53:14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里的并列技术方案可以视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因而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视为两套独立权利要求。

    在删除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时,即可视为删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而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变(保留),则保留下的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可做合并式修改。

    解释的好!多谢。

    2015/10/08 14:2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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