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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时,权利要求的范围需要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吗?

发布时间:2025.10.05 河北省查看:91 评论:0

在无效一件实用新型时,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紧密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在附图和实施例上,怎么会这样?比如,权利要求1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箱子是用金属制造的”,其实施例和附图记载的是,“箱子用铁制造的”。提供的对比文件:“箱子是用铜制造的”,感觉该对比文件应该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公开了。可是在口审时,合议组长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将上述技术特征和实施例、附图结合,将技术特征限缩为实施例的记载,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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