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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申未做勾选,能否通过提优先权或者分案来克服这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09 福建省查看:868 评论:8

目前我们有些案件,在递交相同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方案的时候,没有在请求书上勾选同日申请,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实用新型获得了授权,那么发明必定不能授权。请问下能否通过对发明提优先权后修改方案的保护范围来克服这个问题?对于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对发明提分案后(母案不要了),修改了保护范围的分案是否能克服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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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句话总结:未勾选同日申请的双报案,原发明无法通过优先权或分案 “补救” 同日说明缺陷;唯一出路是将发明 / 分案修改到与实用新型完全不同的保护范围,否则只能放弃发明、保留实用新型

    2026/03/09 18:0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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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次明确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为实质相同,但是判断实质相同也有很强的主观性,新修改的意思是相同的方案别想着弄成两个案子,一发一实然后不声明,,提优先权看是不是实质相同就行了,分案目前没有明确地意见,据说还在研究中。

    2026/03/10 16: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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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1 17:28:0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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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2 11:48: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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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优先权应该不能,我们也操作过,就是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使其保护范围和授权的实用新型不同。法9条所说相同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

    2026/03/11 14:42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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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1 17:26:5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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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兄弟,后续如果实践了行不行告诉我一下

    2026/03/17 17: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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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17 17:50:3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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