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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过程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30 河北省查看:1164 评论:11

如题 大佬们是如何查找及使用公知常识类证据的?
我以前都是检索一堆类似的专利作为参考 或者说当做是公知常识的证据
后来国知局不是出了一个文件  说公知常识类的证据必须是教科书或者行业设计手册么
感觉这个东西有点严格过分了。连续有几个无效都败在这个上面了 ,不知道是不是国知局急于推广这个概念有点矫枉过正了。比如一个凳子外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凳面设计了格子花纹,我找了多个格子花纹的凳子,包括粗线条 细线条 大格子 小格子 想用来证明设计这个格子不可能产生足够的视觉差异。但是审查员最后判定所有的证据都与涉案专利有区别,也不能用作公知常识的证据。还特别指出应该用设计手册来做证据。
还有一个是在用来洗拖把的水桶的底部铺了一层橡胶,说可以防止拖把戳的桶底响,我说在容器底部铺橡胶层是公知常识,并找了多个容器底部铺橡胶层的专利,但跟上面一样,人家说没有设计手册证明,
但你用类似的手段答复OA,人家审查员就不接受,人家说 这是容易想到的~~~
就有点挺崩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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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立场不同,无效是两方的对抗,国知局是中立的,因此国知局会严格执行专利法;审查是申请人与国知局的对抗。这就是屁股决定脑袋吧

    2025/07/31 09:3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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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公知常识”这个一直都有规定哪些个内容才能算公知常识,国知局不需要推广这个概念
    您失败的原因应该不是国知局严格过分,而是您有点粗枝大叶,没弄清专利业务中的一些概念

    2025/07/31 09:4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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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09:55:4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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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13:33:0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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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15:17:4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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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从这三类里面找,你这错误犯的比较常见,无效里面很多审查员找的公知常识都有问题导致判决被推翻的

    2025/07/31 10:4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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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对于“公知常识类证据”的概念不太清楚的话,可以参考下面这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出具的判决: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在判决中最高法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所以一篇专利内的技术知识是否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最高法看来,需要通过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再加上上宽下严的原因,想用专利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难难难啊。

    2025/07/31 11: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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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15:23:28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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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即使不算公知常识,还不能算作是现有技术吗?你都找了那么些证据材料了,就像底部设置防滑垫,我理解的是审查员懒得找对比文件,就直接抛个公知常识;你找到了对比文件,直接以此设计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就行了吗?

    2025/07/31 14: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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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15:21:4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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