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过程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30 河北省查看:1164 评论:11
我以前都是检索一堆类似的专利作为参考 或者说当做是公知常识的证据
后来国知局不是出了一个文件 说公知常识类的证据必须是教科书或者行业设计手册么
感觉这个东西有点严格过分了。连续有几个无效都败在这个上面了 ,不知道是不是国知局急于推广这个概念有点矫枉过正了。比如一个凳子外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凳面设计了格子花纹,我找了多个格子花纹的凳子,包括粗线条 细线条 大格子 小格子 想用来证明设计这个格子不可能产生足够的视觉差异。但是审查员最后判定所有的证据都与涉案专利有区别,也不能用作公知常识的证据。还特别指出应该用设计手册来做证据。
还有一个是在用来洗拖把的水桶的底部铺了一层橡胶,说可以防止拖把戳的桶底响,我说在容器底部铺橡胶层是公知常识,并找了多个容器底部铺橡胶层的专利,但跟上面一样,人家说没有设计手册证明,
但你用类似的手段答复OA,人家审查员就不接受,人家说 这是容易想到的~~~
就有点挺崩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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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博士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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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就要哭
2025/07/31 09:36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123___
您失败的原因应该不是国知局严格过分,而是您有点粗枝大叶,没弄清专利业务中的一些概念
2025/07/31 09:43 [来自陕西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t_6321_Zyeegy
2025/07/31 10:46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梦里能接大案子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在判决中最高法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所以一篇专利内的技术知识是否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最高法看来,需要通过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再加上上宽下严的原因,想用专利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难难难啊。
2025/07/31 11:11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shengsheng
2025/07/31 14: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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