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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专利审查指南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发布时间:2025.01.04 江苏省查看:183 评论:4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2小节规定对于申请日后申请人为满足A22.3A26.3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请问(1)这里的申请日以后,是申请日以后的任意时间且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都可以吗?(2)这一条款的规定,是指允许补交实验数据作为说服审查员授予专利权的证据,还是允许将补交的实验数据补充到说明书中呢?如果是允许将补交的实验数据补充到说明书中,那岂不是与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八章5.2.3节中规定的A33条不允许的增加:(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相违背了吗?各位大佬们,请回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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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

    2025/01/06 18:28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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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6 18:30:2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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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只能作为意见陈述提交,不能放在说明说中,加在说明书中会超范围,不符合A33。

    2025/01/06 18:3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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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6)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要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得出。否则违背了先申请制的原则,审查员审查之后认为不予采纳。

    2025/01/06 18:3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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