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10.24 江苏省查看:370 评论:0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关系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
金阿欢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江苏卫视推出了同名的婚恋交友电视节目《非诚勿扰》。
案件过程
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相同,构成侵权,并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再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最终被判不构成对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的侵权。
案件影响
1. 电视节目与商标的关系:该案明确了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强调了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多方面因素。
2.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该案强调了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3. 反向混淆的认定:该案中,虽然金阿欢主张了反向混淆,但法院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结论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展示了在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商标法的正确实施。该案的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调了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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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_vywu7S_2909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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