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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4.10.24 江苏省查看:64 评论:0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涉及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关系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案件背景

金阿欢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江苏卫视推出了同名的婚恋交友电视节目《非诚勿扰》。

案件过程

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相同,构成侵权,并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再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并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最终被判不构成对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的侵权。

案件影响

1. 电视节目与商标的关系:该案明确了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强调了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多方面因素。

2.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该案强调了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3. 反向混淆的认定:该案中,虽然金阿欢主张了反向混淆,但法院认为江苏卫视的节目与金阿欢的商标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结论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展示了在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商标法的正确实施。该案的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调了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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