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诉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发布时间:2024.10.23 江苏省查看:602 评论:1
案情简介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发现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人物形象、片名等方面涉嫌抄袭其经典动画《赛车总动员》。迪士尼和皮克斯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也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迪士尼和皮克斯认为“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院判决
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赛车总动员》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上基本相同,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赛车总动员》的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通过使用轮胎图形遮挡“人”字,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引起公众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汽车人总动员》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经济损失100万元,发行方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还需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二审判决:蓝火焰公司和基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分析
实质性相似:法院在判定实质性相似时,考虑了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赛车总动员》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院认定《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实际产生了混淆的结果,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论
本案表明,抄袭和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利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严肃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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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_vywu7S_2909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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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yfresh
2024/10/23 11: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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