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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1 重庆市查看:613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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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1147_IK3yc7
2024/07/01 10:37 [来自广东省]
easyfresh
2024/07/01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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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飞鸿踏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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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_0ubs0C_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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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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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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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芷若
2024-06-10 22:36:21
相关法有没有要一起拼的
t_5844_vUke19
2024-06-28 22:49:07
求解答,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t_1147_IK3yc7
2024/07/01 10:3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easyfresh
2024/07/01 10:44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似飞鸿踏雪泥
e.g., 申请人在发明首次申请12个月内递交申请,出于正当理由未要求优先权,按R36条可以在首次申请第12个月~第14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恢复优先权。但申请人在发明申请申请12个月后再递交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按R6.5条不能要求优先权。
A29_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R6_
R6.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R6.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R6.5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R36_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2024/07/01 13: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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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14个月用R36恢复。
三、另外两者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在12-14个月内如果有R6不能恢复的情况那就不能恢复了。
四、考试的时候问能不能恢复要看具体理由和时间判断。
2024/07/01 13: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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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5:0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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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4:21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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