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万字梳理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北京市查看:4902 评论:7
随着快餐式阅读的习惯,信息的深度阅读能力和加工能力显然有所退化。长篇大论的东西根本不愿意看,看着就很反感,脑海中不断有个声音催促赶紧退出。所以我就反其道而行之,强迫输出长篇文章。
本篇先捋一下相关资料,做个读书笔记。若读者想深入理解的,还得要看下案例判决。
本文分为:
一.前言
二.撰写阶段
三.授权阶段
四.侵权阶段
五.无效阶段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1]。
平常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会很频繁的涉及到功能性限定。个人感觉方法类的比结构类的更甚,例如软件或算法类的会通过动作来限定数据处理过程,很容易被攻击,例如案例[2]中的“计算”一词,案例[3]中的“控制”一词(不过这里我也不是很明确确定是否能称之为功能性特征)。
对结构类的机械案子而言,若使用功能性限定比结构限定更合适的时候,通常也会使用。但是,什么叫合适?有时候想不出来更好的结构限定词,会偷懒使用功能性限定。
一开始以为功能性限定很棒,这样写能够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即使发明人没有给出足够的实施例,我岂不是实现了二次创造,等授权了之后岂不是想告谁就告谁。事实证明太天真了。
从专利其以公开换保护的意义来讲,我感觉行权时还是偏向社会公众利益。换言之,该篇专利授权之后,一定要让公众明确知晓诉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模棱两可来奢望寻求较大的保护范围,最终受伤的还是专利权人。甚至由于引用关系的原因最终确权的版本出现原始授权文本所没有的技术方案,也会相应的减少侵权方的赔偿责任[4]。 【撰写】
有时候在写权利要求时,为了追求上位以寻求较大的保护范围,会使用自造词、功能性限定、笼统的技术术语或其他动作特征描述,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发明点并没有体现出来,甚至导致技术术语不清楚、上位包括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上位不合理没有新颖性等为题。
为什么使用功能性限定可以寻求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原因在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谨防只记住了上边这句话,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给出实施例的基础上,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的其他具体结构、方法等技术方案,则可能会触发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审查员认为由于功能性限定的原因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则会发审查意见让把说明书里的具体实施例结构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如果具体实施结构布局在从权,则会让把该从权并入独权中。在撰写的时候没有扩充足够的实施例,或者没有布局中位的概念,则会导致损失了保护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能确定是不是功能性特征?像滑动机构、密封机构、移动机构这种算功能性特征吗[4]?
并非所有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都属于功能性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则不应该将该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如果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已经记载了能够实现相同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则此种情形即能够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且应当将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记载的实现相同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作为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可用于侵权比对[5][6]。
功能性特征即是指使用“其所为(做什么)而不是其为何(如何做)”的术语描述的技术特征。
功能性限定需满足以下要件:其一是只从功能进行限定,而没有用实现所述功能必需的结构特征限定;其二是这类“功能性限定”不存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相对固定的技术结构。
因此,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参照(2019)最高法知行终2号)。
由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其基本含义应有两层:
(1)在识别什么样的技术特征是功能性特征的阶段,据以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内部证据限于权利要求自身,而不包括专利文件的其他内容。这是属于认定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问题。+
只有当进一步解释已经认定了的功能性特征时或者说针对已经认定了的功能性特进行侵权判定时,才需要依据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来解释已经认定了的功能性特征或认定相同/等同侵权。
(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权利要求直接、明确地确定具体实施方式。即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内容方才可能依据权利要求直接、明确地确定。
此时仅可以借助于外部证据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权利要求确定的具体实施方式,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此处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来源通常包含:
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功能/效果描述已能明了的具体实施方式,即所属技术领域,某些功能/效果的实现可能具有公认的、常规的实现方式;
二是功能执行主体的术语本身的具体实施方式含义,即表示功能执行主体的技术术语具有一定程度的结构含义/一定的具体实施方式信息,技术术语的结构/步骤含义足以实现所要实现的功能/效果;
三是对功能执行主体的限定直接描述了的具体实施方式,即功能限定特征采用的方式是“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已知描述的结构、材料、步骤足以实现所要实现的功能/效果。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属于机械产品领域,该技术领域的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通常可以按照结构及其位置或连接关系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限定。
因此在机械领域,包含有“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的零部件名称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这类机械部件在权利要求中包含了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方式或一定的结构等,则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 对于“进给导轨装置”,尽管“进给”表明该装置的功能,但是“导轨装置”已经明确了其结构是导轨形式,即,进给导轨装置是能够完成“进给”作用的导轨装置,是表明了结构特征的具体机械装置的名称,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
对于“滑动机构”,涉案专利在其权利要求1中对其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方式均作出了明确限定。具体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自动橡筋机包括进给导轨装置,翻转机械手装置与进给导轨装置连接固定;拉料装置包括可夹持橡筋带的夹持机构以及拖动该夹持机构移动的滑动机构;滑动机构带动橡筋带位移穿过第一夹具和第二夹具。因此“滑动机构”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
对于“结头感应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因此也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4]。.
关于功能性特征认定这一块,我看到一个收费的帖子说明的很详细,付费的时候老是提示我微信升级,结果跳到appstore又不能升级,所以没进去看。
在能够清楚把握怎么才是功能性特征之后,要么避开,要么在说明书中扩展实施例以应对可能的不清楚不支持的问题。
在撰写时有以**意:
权利要求撰写:
( 1)除了撰写一组功能性权利要求外,需另外撰写一组与功能性权利要求相对应的采用结构特征描述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建议将其撰写为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 2)在说明书中公开足够且必要的实现功能性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将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尽量以并列选择的方式而不仅仅以上位概括的方式写入到权利要求中。
( 3)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实现功能必需的结构、材料或动作,以及使功能优的附加的或改进的结构、材料或动作,明确排除其他结构、材料或动作。这既可以获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同时为实质审查阶段的修改提供退路。
( 4)对于创新点是功能性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发明,由于创新之处是功能的使用而不是实现的功能,对于权利要求来说,该功能性特征只要具备相应的功能即可,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与发明的关系不大,这种情况下,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该功能可以通过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实现, 并适当举例。
( 5)对于创新点是功能性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发明,由于创新之处是功能的使用而不是实现的功能,对于权利要求来说,该功能性特征只要具备相应的功能即可,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与发明的关系不大,这种情况下,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该功能可以通过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实现, 并适当举例[7]。
说明书撰写:
说明书要“尽量清楚完整”地写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保证权利要求中每个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至少在说明书中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 能够在司法审判的专利确权阶段被认可,给予专利保护。
说明书要“尽量多”地写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使得权利要求中每个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尽量多的具体实施方式, 能够使得在司法审判的专利侵权阶段有“尽量多”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而有“尽量多”的等同实施方式,从而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8]。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特征,并将实现该功能必不可少的结构、组分等具体技术特征包含入权利要求。若无法避免使用功能性特征一如在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中普遍采用模块化的撰写方式,则必然包括较多功能性特征一则应在说明书中对与功能性特征有关的技术特征进行适当的扩展,囊括尽量多的变型实施方式,以尽可能扩大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范围。若盲目地采用功能性特征,可能会面临“授权难、维权也难”的尴尬情况。
但在搜狗诉百度案中,“同步模块”没有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但法院仍然结合了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对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模糊了功能性特征与普通技术特征的界限,不利于明确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笔者希望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功能性特征、普通技术特征的认定和解释规则,减小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9]。
最后,谨慎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审查指南中强调“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可见“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得使用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不能为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而滥用“功能性限定”,采用“功能性限定”应当慎之又慎[10]。 【授权】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后授予专利权的包含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其中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也就是覆盖了不仅包括说明书中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而且覆盖了说明书之外的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专利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为: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如果说明书中有具体实施方式, 但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不能由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所得出,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仍然不是以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为依据,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支持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其他替代的实施例,则在该权利要求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支持的规定的同时, 说明书对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撰写也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8]。
结合具体情形简述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我觉得同样可以作为处理发明专利的处理参考):
(1)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除主题外不包含其他特征,特征部分仅为“功能性限定”。对于“单纯功能性限定”,即使说明书公开了多个实施例,也属于明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虽然描述了产品的部分组成部件,但特征部分仅描述了产品的主要部件的功能,属于“单纯功能性限定”,明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限定部分仅为“功能性限定”。从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引用部分的结构特征及限定部分的“功能性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的特征部分不属于“单纯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下,从权的撰写不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 7.4 节所指出的“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的情形,该案例中从权的撰写方式是允许的。
(4)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并进一步包括功能、效果特征加以说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描述了本发明的主要部件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 而后用功能性语言对主要部件的结构特征进行说明,这种“结构+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是允许的。
若在说明书中具体公开了多种可实现功能性特征的实施例,并详细公开了上述三种机构的结构,该多种机构虽具有不同的结构, 但都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效果。在该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概括出了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共有特性,且权利要求中写明的形状、构造特征,属于“结构+功能”的撰写方式,认为该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为“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审查员采用是否支持的判断时,对于“结构+功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描述了上述功能,且有实现上述功能的多个实施例,审查员找不到反例的情况下,即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发现具有相同功能的结构不能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认为是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是,对于单纯的“功能性限定”,即使说明书公开了多个实施例,审查员也认为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10]。 由上可知,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被告方会将技术特征作为功能性特征进行争辩。因为如果该企业做了专利规避,或者没有进行专利检索,自研产品却出现了侵权情况,那么肯定不会在结构或功能上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一摸一样。如果认定成功能性特征,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又没有覆盖到,则不会落入保护范围。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可能会自认是功能性特征。前提是能够扩大保护范围,即在当前申请文件的实施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得出其他实施例也可以实现。这时候要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是以等同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功能。
若确定某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法官就会从说明书中寻找实施例内容作为具体的保护范围[1]~[4]。《判定指南》认为,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时,应当从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中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进行比对,对于那些并非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内容,不应被纳入到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中[5]。
案例[3]中,技术特征(2)“在外存储装置内装用快闪存储介质,同时设置控制其存取数据和实现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的固化软件”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由此可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有明确记载,应以说明书的解释作为确定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的依据,本院将该技术特征内容解释为:外存储装置插入用户电脑主机,由其内置固化软件与其自带驱动程序配合,处理用户电脑操作系统发送的读、写磁盘操作指令,经驱动程序转换,完成USB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以此控制实现外存储装置高速、大容量的存储数据功能[3]。
文献[5]中在知识产权鉴定中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内容和比对(说实话,我看案例中有的根本不care鉴定结果,不知道有什么用):
(一)鉴定中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初步判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仅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如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则一般将该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因此,在技术特征划分时要注意区分哪些特征是功能性技术特征。
法院在进行分析时,对划分出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已公开的技术进行了判断,这部分的工作主要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证据进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法院一般默认该技术作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认定是基本成立的。
法院应该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初步确定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相关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
因此,鉴定人在进行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之初,最好也能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文献的检索工作,以初步确定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已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
(二)鉴定中对功能性技术特征内容的确定对于划分出的功能性技术特征,通过说明书中的描述,明确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有益效果,并结合该有益效果确定所述效果是由哪些技术特征带来的,这对正确判断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实施例中的组成非常重要,这样也可以避免将不是必须的技术特征纳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范围内。
对于说明书中涉及多个实施例的,要注意区分相关描述是涉及一个结构还是多个并列的结构,如果不同的实施例涉及多个并列结构的,应将该功能性技术特征代表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逐一比对,避免遗漏。
在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结合专利的审查意见、意见答复、无效决定书等法律文件,对相关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
(三)鉴定中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相同判断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39条规定: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骤相同的,则被诉其取暖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该部分内容对功能性特征的相同判断做了说明,即功能相同、具体实施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两者即可构成相同。
(四)鉴定中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等同判断根据前述分析,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等同判断时,应当将功能性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即应把从说明书和附图中所归纳出的实现功能性特征所表述的功能或者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错误判断。
(五)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在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时,比对意见应该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方面是否构成相同、等同或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等同分析时,新的司法解释不再要求鉴定人对等同侵权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进行判断[5]。 【无效】
在答复审查意见和无效阶段,为了尽快授权,总会撇清楚与现有技术的差别。专利权人在这期间的答辩,会作为侵权程序中的保护范围认定依据。所以,不要为了增强差别,在意见陈述时忽略可能会对保护范围带来的不利影响。
另外,在无效请求人对某专利无效时,也会把某特征,如涉及发明点特征以功能性特征进行争辩。这里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涉案专利的范围。其作用在于,涉案专利所覆盖的范围越大,就代表越上位,那么所能无效它的对比文件就越多。
在一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绞折允许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中的每一个经受基本独立的弧形运动,该形运动至少在基本垂直平面内具有一分量”,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座椅需要有绞折,绞折的设置可以是在结构形状、材料或厚度上变化,绞折与两个支承部分之间的槽或等同结构一起才能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而请求人则认为在传统座椅中两个支承部分均可进行一定程度的独立弧形运动。
合议组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上述两种主张均未支持,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性限定的合理理解是在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之间应当存在一种结构,该结构能够使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之间的约束变小,减少二者之间的联系[11]。
(我没有看涉案专利的申请文件。不过有个疑问,权1中已经限定了绞折及与其他结构的位置关系,合议组把绞折上位为一种结构,岂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还是绞折也是个自造词,实际上包括槽、桥接段等结构)。 参考文献:
[1](2019)最高法知行终2号
[2]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3] (2018)桂民终720号
[4](2021)最高法知民终56号
[5] 知识产权鉴定中专利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和比对.陆蕾. https://mp.weixin.qq.com/s/ESo2mYQE7zaoQFjqK6IJOw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7] 涉及功能性特征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孙方涛. 李文娟.王健
[8] 从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司法审判谈专利审查与专利撰写. 胡向莉
[9] 专利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用途限定和功能性特征对比辨析. 刘磊.宋鸣镝https://mp.weixin.qq.com/s/OZyBHwr6eU0lYK7nT3lLFQ [10]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 侯文静
[11]2020年第48期:从专利侵权纠纷谈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12]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3/8/art_2650_167127.html 参考文献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Nnnm3_BB_xudqaz-Z2dqQ 提取码:hyir
【侵权】
法释[2016]1号第8条功能性特征: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在确定为功能性特征之后,其限定的内容应当解释为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而不是实现其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1] [11]。
因此,若将具体实施例作为独权**能性特征的从权布置,实际上保护范围就是从权的范围,无法在从权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那么若将实施例作为独权配置,则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法释[2001]21号第17条等同侵权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11]。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控制其存取数据”技术特征的对应描述是“采用USB或IEEE1394总线接口插接,在所述数据处理系统的操作系统中装入本发明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驱动程序;在所述操作系统管理下,用户按照传统‘磁盘’方式操作,由驱动程序接受原‘磁盘’操作请求,并将该操作请求处理为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的特别操作指令,通过底层操作系统和USB或IEEE1394总线接口控制器传送至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微处理器内的固化软件,由该固化软件进行处理后,将结果与处理状态经操作系统返回驱动程序,完成数据处理系统处理外存储装置的过程,完成两者之间的数据交换过程”;“实现接口标准功能操作请求”的对应描述是“配合驱动程序完成该装置的初始化,并按操作系统或驱动程序的要求,进行接口标准操作”。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解释,“现时,这种操作请求主要是磁盘操作格式,需要经驱动程序转换成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的特殊操作指令……”,磁盘操作请求具体包括“读”和“写”的操作。
一种支承系统,包括用于容纳骑行者臀部的第一支承部分和第二支承部分,连接到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的前部:以及在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与前部之间的绞折,当骑行者坐在支承部分上并进行蹬踏运动时,该绞折允许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中的每一个经受基本独立的弧形运动,该弧形运动至少在基本垂直平面内具有一分量。
综上,大部分内容都是我摘抄的,我也没输出什么有用的东西。关键是目前撰写权要还是技巧居多,疲于奔命,没有上升到经验甚至理论性的东西。即使我梳理了这一次,说实话,我可能在写权要时还会犯一些涉及功能性限定的错误。作用目前仅在于我可以有根弦,或者拿不准时将这篇文章作为资料书查一查。
欢迎关注:嘲讽南北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cJH_BiZTmJ8vq3uXYqJC0A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嘲讽南北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8 回帖:116 积分:692
洛水瞅见谁
2023/04/19 11:45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大魔王wq
2023/04/19 12:42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t_4337_fuosb7
2023/04/19 12:5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低调的专利人
2023/04/23 14:20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t_3847_tg91zr
2023/05/25 11: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feiyuruhai
2025/02/08 15:1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