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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发明和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2.07.23 河南查看:1370 评论:13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新型专利符合创造性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试问,在实际过程中,如何把握新型和发明专利有关创造性的界线的,有相关指导性规定或案例吗,望大家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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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看审查指南

    2022/07/23 18:0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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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们都不看专利审查指南的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

    2022/07/23 18: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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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说让看审查指南的,可以没看明白我问的问题。有关发明的创造性主要是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这些我是知道的,我想问的是,针对新型专利“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判断与发明专利有何不同,如新型只考虑本技术领域,而发明考虑除了本技术领域外,还有相近或其它技术领域等,再如新型使用1至2篇对比文件,而发明使用多篇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何把握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与发明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呢,主要是分不清楚上述情况如何把握。

    2022/07/23 18:42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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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3 19:52:4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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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3 20:05: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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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4 22:16:07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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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做无效时,其实判断标准是几乎毫无差异的,微信搜索一下: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这篇文章有作相关介绍,可以看一下,专利知识方面的问题其实微信搜索一下大部分都能找到相关文章,比上某博问好多了,某博被资本化之后其实早就没有那种答疑氛围了

    2022/07/23 20:46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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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4 22:17:54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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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专利法修改前,实用新型要求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很虚,只有方案合理能够实现就能授权。专利法修改后,也就是从今以后,增加了明显创造性审查,相比之前更贴近其所要求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 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个人觉得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今后可能更多基于审查员的认知,以审查员本人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主观认定方案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可能像几年前那种特别普通简单的方案今后会被认定无明显创造性而驳回。

    2022/07/24 12:1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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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发明的创造性要基于深度检索,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于最接近其的现有技术,具有更好或不同的有益效果,就具有创造性

    2022/07/24 12:1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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