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以创造性驳回,不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这样写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07.17 山东查看:6238 评论:8
1.本案发明公开了一种对比于现有技术操作和构造简便且更有效的多虹吸功能虹吸装置,为此提出并使用可伸缩波纹管作为引虹、保虹、导虹的装置,并在可伸缩波纹管的两端设有鸭嘴阀和固定座使可伸缩波纹管的引虹、保虹、导虹功能得以实现,并且所使用的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本案中其原理、效果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
2本案发明的申请和答复文件说明了与现有技术相比,包括了以下创新:
(a) 根据本案发明中权利要求书中的权1所述,可伸缩波纹管的两端设有鸭嘴阀和固定座的创新组合能够实现引虹、保虹和导虹,结合说明书解释其组合后的虹吸装置在实施引虹、保虹和导虹时的方案明显区别于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比现有技术更契合虹吸运动。
(b) 根据本案发明中权利要求书中的权1所述,固定座将可伸缩虹吸管的流入端固定在液位以下的,固定座必须与可伸缩虹吸管流入端直接连接,否则会因为非伸缩管结构的反作用力空间导致虹吸装置失效,因此可伸缩波纹管的两端设有鸭嘴阀和固定座的组合是利用可伸缩波纹管实现引虹、保虹和导虹的必要条件。
(c) 本案所述虹吸装置提出的结构创新也带来了操作创新,一缩一伸即可实现引虹、保虹、导虹的技术效果,并且结构比较现有技术简单从而有易于制作和节省材料的有益效果。
(d) 根据本案发明中权利要求书中的权1所述的虹吸装置结合附图,外观、原理和效果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的不同并且能够产生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
3.本案的驳回决定中所述的存在“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手段的原理和技术效果能够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其应用到本发明中(技术启示)。因此如果这些“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在本案中的原理和效果与平常的不一样,就不会存在技术启示,也就不具备显而易见性。 不知道这样交上去怎么样,想咨询一下老师们,文本有没有不妥的地方,或是不合适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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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扒扒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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