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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探讨,以及资料汇总

发布时间:2022.06.07 湖北查看:765 评论:0

首先,介绍下知乎上的一篇文章分身有术——专利申请的分案你真的懂了吗?,源自2017年文章,英特尔的一件专利申请CN201210161092.2,其申请日为1995年12月1日,授权日为2016年6月29日。在20年专利权到期之后,才拿到授权。
申请人英特尔的原申请(申请号95197430.0)的申请日为1995年12月1日,该案于2002年11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2015年12月1日专利权到期。然而其一件分案申请(申请号201210161092.2)居然在专利权到期后的2016年6月29日仍然获得授权。
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申请人肿瘤疗法•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要求优先权与分案的方式使该专利技术方案从申请到公开历时近10年。原申请专利CN200780022547.X涉及三个不同的肽序列。在该专利授权前后提出第一代分案申请,保护其中的两个不同的肽序列(专利CN201310236439.X),然后在第二代分案申请CN201310236439.X授权前后提出第三代分案申请CN201610034435.7。第三代分案申请CN201610034435.7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至今仍在审查。
分案最初的目的是给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一个再次提交的机会,这也是分案的最基本功能,但是当今的专利事业发展已经赋予了分案策略更丰富的含义。
1.分案也是专利布局的一种方式。
2.通过分案利用拖延时限来等待可能的政策变化表现的淋漓尽致。
3.国内外专利法的差异应策。
4.是否能够巧妙地隐藏最优技术方案。
5.从权利要求中给竞争对手挖坑。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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