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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专利权利要求写“所述的”三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15.05.05 浙江省查看:3514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lawptc 于 2015-5-5 09:33 编辑

专利权利要求写“所述的”三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
专利部
    Duang ,“所述的”,这三个字,相信做专利案件的都耳熟能详,特别是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再熟悉不过了,在许多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中经常出现,像是标配用词,新入行的代理人模仿老代理人写案子也按照这个习惯写,至于谁第一个写的,或许已无从考证了,至于为什么要写这三个字,给出的答案一般是,表述前面出现过的技术特征,还有就是读起来顺畅,那么“所述的”三个字真有必要写吗?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为了便于介绍,仅用如下技术代替)。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所述的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对于权利要求2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杯盖”,由于在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杯盖”这个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最终权利要求2被宣告无效。
    当然,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若审查员指出该问题,倒可以采用很简单的补救办法,删除“所述的”三个字,同时增加“还包括某个特征”这样的用语,上述例子的权利要求2修改成: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所述的”三个字完全是多余的,而且有时候会出现由于上下文检查不仔细,容易出现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未出现的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被“所述的”提到,而这样的提到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而不清楚是作为专利驳回与无效理由,且若审查员未指出,到了无效程序又不能进行修改,那么将面临直接被宣告无效的命运。因此为了保险和简单起见,也是为了给代理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建议一律不出现“所述的”这三个多余的,没有任何价值的字。
    所以上述权利要求,建议写法:
    权利要求1:
    一种杯子,包括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上设有把手。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把手上设有锯齿,还包括杯盖,杯盖上设有透气孔。
    做专利复审、无效以及侵权诉讼,可以反过来指导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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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号:43819010
小编Email:mail@lawptc.com
主管律师微信号:134569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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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从极端的功利主义角度来讲,确实不用写所述。

    2015/05/05 09: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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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上述案例的关键不在“所述的”这个三个,而是撰写者写的不到位,跟所述的没有多大关系。

    2015/05/05 09:52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3楼
    就像英文中的前面已提到的Concept,加“The”

    2015/05/05 09:58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4楼

    2015/05/05 10: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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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种LED发光装置,包括,……和用于XX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为XX结构。
    如果没有所述,实际产品中除了用于的XX的紧固件可能还有很多其它紧固件,没有所述,你是限定的发光装置的所有紧固件呢还是前面提到的这个紧固件呢?
    对于开放性权利要求我觉得所述还是不能少的

    2015/05/05 10:0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6楼
    这个貌似不是“所述”的问题的,就算没有所述,杯盖还不是没有引用基础,有点博眼球的嫌疑。

    2015/05/05 10: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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