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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图标记,不同附图标记所标识的部件是否可以用相同的名称

发布时间:2021.10.30 上海市查看:2413 评论:24

在审查指南中,关于附图标记的规定是这样的:“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其中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附图标记指示的对象名称必须不同,不同的部件名称相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名称相同并不代表就是同一部件。

举个例子:
1.一种装置,包括部件A、B、C,其中,部件A通过螺栓(1)与部件B的一端连接,部件B的另一端通过螺栓(2)与部件C连接。
在上述的这个权利要求的描述中,附图标记1和2在附图中分别指示两个螺栓,一个是用于连接A和B的,另一个是用于连接B和C的,这样是符合规定的,即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是一致的,而这两个附图标记虽然指示了两个部件,但是这两个部件的名称是一样的,都是螺栓。按照字面规定来说的话,审查意见中并没有规定所指示的不同部件名称必须相同,所以我觉得这样应该是可以的。

本来我也想避嫌的,就用第一螺栓、第二螺栓这样表示,但是发现这样表示的话,文字会变得十分啰嗦,可读性会极差极差,
如果一篇说明书中出现几十个螺栓的,我自己读着都头晕
我认为,我就是想说明一下
A和B、B和C之间是用螺栓连接的,用附图标记指示一下这两个螺栓在哪里,没必要一定要分清楚第一螺栓和第二螺栓。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用相同的名称“螺栓”。

其实这样的例子挺多的,我曾经还做过电缆的案子,其中,粗的电缆由几根细的电缆组合而成。比如粗的电缆由A、B、C三根细的电缆组合而成,A电缆中包括铜丝(1)、尼龙丝(2),……组成,B电缆中包括铝丝(3)、尼龙丝(4),……组成,C电缆中包括铜丝(5)、铝丝(6),……组成。

如果不同的附图标记,其所指示的部件名称必须不同的话,那么将上面的描述改成:粗的电缆由A、B、C三根细的电缆组合而成,A电缆中包括第一铜丝(1)、第一尼龙丝(2),……组成,B电缆中包括第一铝丝(3)、第二尼龙丝(4),……组成,C电缆中包括铜丝第二(5)、第二铝丝(6),……组成。读起来感觉非常怪。

最后的问题:不同附图标记所标识的不同部件是否可以用相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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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撰写这样写应该是可以,只要对应关系是清楚的,可到实审的时候,审查员大概率会联系你修改,比如修改为第一螺栓,第二螺栓,或者每次表述都是A的螺栓,B的螺栓,如果A有两个螺栓就得是A的第一螺栓和第二螺栓,附图标记不限定保护范围,你在权利要求里得把附图标记都删了,看看会不会不清楚,走一点儿对应关系不清楚,就是保护范围不清楚,你那样写也在给自己找麻烦,后续自己都容易弄混了。

    2021/10/30 15: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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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30 16:00:0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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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30 16:05: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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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30 16:09: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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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好意思,我再讨教一下,我这样操作你看可不可以:

    在权利要求中这样写:粗的电缆由A、B、C三根细的电缆组合而成,A电缆中包括铜丝、尼龙丝,……组成,B电缆中包括铝丝、尼龙丝,……组成,C电缆中包括铜丝、铝丝,……组成。

    在具体实施中这样写:粗的电缆由A、B、C三根细的电缆组合而成,A电缆中包括第一铜丝1、第一尼龙丝2,……组成,B电缆中包括第一铝丝3、第二尼龙丝4,……组成,C电缆中包括第二铜丝5、第二铝丝6,……组成。

    这样可以吗?权利要求应该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只是去除了第一、第二,并且不采用附图标记。

    2021/10/30 17:1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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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交了试试呗,大不了补正

    2021/10/30 17:1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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