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为什么一个是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一个是视为撤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广东省查看:1686 评论:2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指出: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的,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通知书。


分享

收藏(1)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法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国内申请人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即使没有委托也能办理专利申请,国外申请人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才能办理专利申请,所以下达的是视撤通知书。

    2021/09/18 08:33 [来自河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09-18 08:37:54 [来自广东省]

      回复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