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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答复模板,针对以删除的方式修改超范围的。

发布时间:2026.08.23 江苏省查看:264 评论: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不符合26.3,。
第一次意见陈述书:删除有关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应修改说明书和附图。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不符合专利法33,修改说明书和附图超范围。
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删除技术特征,未扩大保护范围。修改后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自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原文如下: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法条未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附图记载的范围。因此,可以任意修改附图。


《驳回决定》指出:不符合专利法33。修改后的内容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又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书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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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一审下26.3,你就不应该去删从权与修改附图;
    2:修改附图很容易超范围。

    2026/08/25 09:1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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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删从权,说明书+附图不变

    2026/08/25 11:5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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